黎智英「加監」 十一集結囚14月
2021-05-29 00:00
法官胡雅文判刑承接「八一八」及「八三一」案,考慮到黃之鋒重奪公民廣場案例,指暴力事件加重刑責,本案須判處阻嚇性刑罰,以維持公眾秩序。法官指判刑須考慮每宗案件的實際情況,本案發生於二○一九年十月,當時自六月起社會動盪,暴力滋擾不斷升溫,九月幾乎每日都有暴力示威,部分演變成大規模長時間暴動,案發前夕示威群眾更投擲了約二百枚汽油彈,各被告在本港持續騷亂的情況下犯案,判刑必須反映刑責,故監禁屬唯一選項。
法官重申遊行集會及言論自由並非絕對,須受限制,指陳皓桓、李卓人、梁國雄及何俊仁四人召開記招煽惑群眾參與遭警方禁止的遊行,明知故犯,公然藐視警方無視法律。其時四人多次聲稱有權和平遊行,毋須警方批准,故呼籲群眾參與「和理非」遊行,反覆強調「和理非」,仰之以確保暴力不生。
法官批評眾被告說法天真,不切實際,無視暴力示威每日在發生,風險非常高,盲目相信重複說法便會如願以償。法官續指眾被告組織未經批准遊行,陳李梁何四人激動地煽惑眾人參與,遊行期間所衍生的暴力事件不可不察,當日遊行沿途結果發生多起刑事損壞、暴力行為、堵路及縱火等事件,破壞公眾秩序,絕不和平,眾被告在動盪時候蓄意犯案,挑戰秩序,案情嚴重,眾人辯稱公民抗命都不足為道。
法官胡雅文認為「八一八」及「八三一」案不能與本案案情相比,本案案發時社會更為動盪不安,在有必要判處阻嚇性刑罰下,各被告求情因素顯得微不足道。法官胡雅文區分開陳李梁何四人與其餘被告,指四人曾煽惑群眾,角色不同,考慮到煽惑途徑、覆蓋受眾數目、有計謀地在終院外召開記招受媒體關注,加上陳facebook帖文加強影響。
法官胡雅文續指案發由銅鑼灣遊行至中環,鑑於灣仔金鐘其時屢生暴力衝突,故可預期遊行風險甚高,四人罪責較餘人重,故煽惑及組織兩罪同以二十四個月為量刑起點。其餘人犯案行為相近,罪責均等,其組織罪以十八個月為量刑起點。吳文遠及蔡耀昌另承認的參與罪則以十二個月為起點,刑期與組織罪同期執行,法官胡雅文又提到吳文遠案發前三星期因「佔領西環」案被判緩刑,因為干犯本案故須重新服刑十四日。眾被告審前認罪,法官胡雅文遂按例給予四分之一刑期扣減,終判眾人監禁十四至十八個月。法官胡雅文最後指單仲偕及蔡耀昌長期服務社會,案中角色被動低調,遂判處緩刑兩年。 案件編號:區院刑事五三四——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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