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應尊重法律 活動潛在風險高

2021-05-29 00:00

(星島日報報道)現為執業大律師黃汝榮指自從《港區國安法》生效後,年輕人「走法律罅」的取巧性手法層出不窮,就像要測試如《港區國安法》等法例的底線,美化活動的意義。由於有三人或以上非法集結在一起才涉非法集結罪,一旦參與者改以成雙成對的方式,位置非常分散地手持蠟燭,雖然不足三人不算是非法集結,二人分散聚集亦沒有違反限聚令,而這些取巧行為表面上沒有犯法,但仍不能排除「潛在危機」,因為參與者眾多,難以預計有沒有參與者會突然情緒高漲,展示涉分裂國家或顛覆國家政權的標語及叫喊相關的口號等潛在風險,如標語或口號涉煽動仇恨,更會涉犯《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煽動意圖罪。

黃認為作為守法的市民,「我當你唔尊重特區政府,我當你唔尊重國家,但你作為市民都應該尊重法律吧」,黃善意地提醒市民注意有關潛在危機,而參與活動時不能預計下一刻會有甚麼事情發生,又難以控制他人的行為,參與者便把自己放在嚴峻環境,有「瓜田李下」之嫌,希望市民理智地作出選擇,在悼念事件或人物時,必須考慮其合法性及潛在危機,不能只顧自身的權益,而忽視他人的權利。

「未經批准集結」一旦牽涉暴力便會升級為「非法集結」更或是「暴動」,黃表示如果參與非法集會的市民在暴力發生時未能馬上離開,便會涉及最高刑罰為監禁十年的暴動罪,自稱「湊熱鬧」未必獲法庭接納,而且證明三五成群的參與者「共同犯罪」的法律原則源遠流長,黃亦質疑某些有立場的法官疏忽、故意或功力不夠,曾在判詞中表明「共同犯罪」的法律原則不適用於「非法集結」與「暴動」罪。

黃指自己無法理解為何有法官會犯下如此低級錯誤,亦相信未正式成為律師的法律學生亦不會犯如此的錯誤,重申上訴庭已再度釐清「共同犯罪」原則適用於所有普通法法定罪行,包括「非法集結」與「暴動」罪。

另外,警方連續第二年以限聚令及防疫為由,就支聯會申請於本月三十日舉行的集會及遊行,和下月四日舉行的六四燭光集會,發出反對通知書。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今早舉行上訴聆訊。被問及若上訴失敗,支聯會常務秘書召集人梁錦威稱正評估不同方案,暫未有最後定案。

保安局前局長、新民黨立法會議員葉劉淑儀則說,警方發出反對通知書是依法辦事,又認為支聯會的「結束一黨專政」綱領是違反港區國安法,警方需向支聯會了解具體情況,但她不想推測支聯會會否被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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