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加监」 十一集结囚14月
2021-05-29 00:00
法官胡雅文判刑承接「八一八」及「八三一」案,考虑到黄之锋重夺公民广场案例,指暴力事件加重刑责,本案须判处阻吓性刑罚,以维持公众秩序。法官指判刑须考虑每宗案件的实际情况,本案发生于二○一九年十月,当时自六月起社会动荡,暴力滋扰不断升温,九月几乎每日都有暴力示威,部分演变成大规模长时间暴动,案发前夕示威群众更投掷了约二百枚汽油弹,各被告在本港持续骚乱的情况下犯案,判刑必须反映刑责,故监禁属唯一选项。
法官重申游行集会及言论自由并非绝对,须受限制,指陈皓桓、李卓人、梁国雄及何俊仁四人召开记招煽惑群众参与遭警方禁止的游行,明知故犯,公然藐视警方无视法律。其时四人多次声称有权和平游行,毋须警方批准,故呼吁群众参与「和理非」游行,反覆强调「和理非」,仰之以确保暴力不生。
法官批评众被告说法天真,不切实际,无视暴力示威每日在发生,风险非常高,盲目相信重复说法便会如愿以偿。法官续指众被告组织未经批准游行,陈李梁何四人激动地煽惑众人参与,游行期间所衍生的暴力事件不可不察,当日游行沿途结果发生多起刑事损坏、暴力行为、堵路及纵火等事件,破坏公众秩序,绝不和平,众被告在动荡时候蓄意犯案,挑战秩序,案情严重,众人辩称公民抗命都不足为道。
法官胡雅文认为「八一八」及「八三一」案不能与本案案情相比,本案案发时社会更为动荡不安,在有必要判处阻吓性刑罚下,各被告求情因素显得微不足道。法官胡雅文区分开陈李梁何四人与其馀被告,指四人曾煽惑群众,角色不同,考虑到煽惑途径、覆盖受众数目、有计谋地在终院外召开记招受媒体关注,加上陈facebook帖文加强影响。
法官胡雅文续指案发由铜锣湾游行至中环,鉴于湾仔金钟其时屡生暴力冲突,故可预期游行风险甚高,四人罪责较馀人重,故煽惑及组织两罪同以二十四个月为量刑起点。其馀人犯案行为相近,罪责均等,其组织罪以十八个月为量刑起点。吴文远及蔡耀昌另承认的参与罪则以十二个月为起点,刑期与组织罪同期执行,法官胡雅文又提到吴文远案发前三星期因「占领西环」案被判缓刑,因为干犯本案故须重新服刑十四日。众被告审前认罪,法官胡雅文遂按例给予四分之一刑期扣减,终判众人监禁十四至十八个月。法官胡雅文最后指单仲偕及蔡耀昌长期服务社会,案中角色被动低调,遂判处缓刑两年。 案件编号:区院刑事五三四——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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