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僕政府僱員 亦須簽效忠聲明
2021-05-22 00:00(星島日報報道)公務員事務局昨向各政策局及部門發出通告,要求在二○二○年七月一日或之後,按非公務員聘用條款聘用的政府僱員簽署聲明,表明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盡忠職守和對特區政府負責,他們須在部門發出有關信函後三星期內簽妥並交回聲明,準僱員亦須在接受聘任時簽署聲明。如有非公務員政府僱員不理會或拒絕簽妥和交回聲明,當局會根據個案實際情況跟進,考慮終止聘用。
局方指出,要求非公務員政府僱員簽署聲明,是對非公務員政府僱員須背負的責任和期望的公開確認和真切體現,有助進一步維護和推廣所有政府僱員應恪守的核心價值,並確保香港特區政府能有效管治,這項要求符《港區國安法》的有關規定。
如有非公務員政府僱員不理會或拒絕簽妥和交回聲明,局方認為,這反映該僱員拒絕遵守《港區國安法》第六條規定,並拒絕確認、接納和履行《基本法》訂明的公務人員責任,對恪守政府僱員核心價值缺乏承擔,當局會考慮終止期聘用。「當局會根據每宗個案的實際情況展開行動,考慮按照僱傭合約的相關條款終止聘用該非公務員政府僱員,過程中有關僱員會有機會作出解釋。」
非公務員政府僱員倘有不當並違反聲明的行為,當局會視乎個別情況,按僱傭合約採取相應紀律行動。在考慮作出懲處時,除考量行為的情節、性質、嚴重程度等,該僱員曾作出聲明、對其公職身分帶來的期望和責任已有所認知,但仍然作出該些行為,亦是當局考慮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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