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古思堯非法集結 判囚四及五個月

2021-04-14 00:00

(星島日報報道)政府在前年十月五日援引《緊急法》實施《禁蒙面法》,引發示威者上街遊行抗議。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及社運人士古思堯因參與其中,被控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及使用蒙面物品罪。黃之鋒早前認罪,古思堯雖然否認控罪,但對控方案情並無爭議,在審訊後被裁定罪成,二人昨在東區裁判法院分別被判入獄四個月及五個月。鄧少雄裁判官指出,本案歷時較短、參與人數僅約一千人,並且不涉及暴力或衝擊標誌性建築物,「基本上只係個遊行」,但強調黃之鋒在遊行中曾接受訪問,古在隊頭扶着寫有「我願榮光歸香港」的直幡,各自具有標誌性或領導性的角色。

鄧官昨判刑時援引前香港眾志副秘書長周庭的「包圍警總案」,指出該案的規模及程度遠比本案嚴重,歷時逾十五小時,超過九千人參與,周庭更是主動及積極參與,煽惑他人,又協助其他示威者。事件最終造成財物損毀,警總一帶交通大受影響,警署暫停運作,有六宗救護個案未能獲處理。惟本案歷時約三小時,參與人數約數百至一千,但令港島區的交通受阻。

鄧官就二人同樣面對的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以六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黃之鋒因認罪而獲減刑至四個月;古思堯雖然在受審後才定罪,但由於他對控方案情無重大爭議,故可獲減刑一個月。就黃之鋒面對的使用蒙面物品罪,鄧官則判他入獄十天,兩項控罪同時執行。

黃之鋒昨由譚俊傑大律師代表,古思堯則自行陳詞。譚大狀求情稱,黃之鋒犯案的動機是公民抗命,即市民藉違法後認罪,展示法律的不公平之處。他戴上口罩不是要掩飾身分或逃避罪責,只是為了示威;兼當日更應記者要求接受訪問。另黃只是遊行的參與者,而非組織或策劃者,事件中無人受傷,規模亦相對較小。

至於古思堯自行求情時表示:「我參與社運三十幾年,面臨第十一次坐監」,並揚言:「今次唔會係我最後一次坐監,可能會有第十二次、十三次,下次我會故意違反國安法」。身患第四期直腸癌的他又透露,即將接受第三次手術,但着法庭「唔好可憐我,唔好同情我,唔好對我仁慈」。他聞判後向鄧官稱:「坐監係我生命一部分」,「我屢敗屢戰,繼續抗爭,坐監愈坐愈聰明!」,並多次高呼示威口號。

黃之鋒去年十二月因「包圍警總案」被判入獄十三個半月,目前正在服刑。鄧官昨下令該案刑期須與本案分期執行,意味着其出獄日子需要延遲。而古思堯則在上周三才就侮辱國旗罪刑滿出獄,放監不足一周又須再次服刑。

案件編號:東區刑事二〇九七——二〇二〇。

關鍵字

最新回應

相關新聞

You are currently at: std.stheadline.com
Skip This Ads
close ad
close 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