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之锋古思尧非法集结 判囚四及五个月

2021-04-14 00:00

(星岛日报报道)政府在前年十月五日援引《紧急法》实施《禁蒙面法》,引发示威者上街游行抗议。前香港众志秘书长黄之锋及社运人士古思尧因参与其中,被控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及使用蒙面物品罪。黄之锋早前认罪,古思尧虽然否认控罪,但对控方案情并无争议,在审讯后被裁定罪成,二人昨在东区裁判法院分别被判入狱四个月及五个月。邓少雄裁判官指出,本案历时较短、参与人数仅约一千人,并且不涉及暴力或冲击标志性建筑物,「基本上只系个游行」,但强调黄之锋在游行中曾接受访问,古在队头扶着写有「我愿荣光归香港」的直幡,各自具有标志性或领导性的角色。

邓官昨判刑时援引前香港众志副秘书长周庭的「包围警总案」,指出该案的规模及程度远比本案严重,历时逾十五小时,超过九千人参与,周庭更是主动及积极参与,煽惑他人,又协助其他示威者。事件最终造成财物损毁,警总一带交通大受影响,警署暂停运作,有六宗救护个案未能获处理。惟本案历时约三小时,参与人数约数百至一千,但令港岛区的交通受阻。

邓官就二人同样面对的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以六个月监禁为量刑起点。黄之锋因认罪而获减刑至四个月;古思尧虽然在受审后才定罪,但由于他对控方案情无重大争议,故可获减刑一个月。就黄之锋面对的使用蒙面物品罪,邓官则判他入狱十天,两项控罪同时执行。

黄之锋昨由谭俊杰大律师代表,古思尧则自行陈词。谭大状求情称,黄之锋犯案的动机是公民抗命,即市民藉违法后认罪,展示法律的不公平之处。他戴上口罩不是要掩饰身分或逃避罪责,只是为了示威;兼当日更应记者要求接受访问。另黄只是游行的参与者,而非组织或策划者,事件中无人受伤,规模亦相对较小。

至于古思尧自行求情时表示:「我参与社运三十几年,面临第十一次坐监」,并扬言:「今次唔会系我最后一次坐监,可能会有第十二次、十三次,下次我会故意违反国安法」。身患第四期直肠癌的他又透露,即将接受第三次手术,但着法庭「唔好可怜我,唔好同情我,唔好对我仁慈」。他闻判后向邓官称:「坐监系我生命一部分」,「我屡败屡战,继续抗争,坐监愈坐愈聪明!」,并多次高呼示威口号。

黄之锋去年十二月因「包围警总案」被判入狱十三个半月,目前正在服刑。邓官昨下令该案刑期须与本案分期执行,意味着其出狱日子需要延迟。而古思尧则在上周三才就侮辱国旗罪刑满出狱,放监不足一周又须再次服刑。

案件编号:东区刑事二〇九七——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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