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等七被告 8‧18非法集結罪成

2021-04-02 00:00

(星島日報報道)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八名民主派人士前年八月十八日民陣集會後帶領群眾遊行至中環遮打道,區諾軒及梁耀忠早前已認罪候判,其餘被告均否認兩項組織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控罪受審。區院法官胡雅文昨裁定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及李柱銘等七人均罪名成立,並引述二○○五年梁國雄案,終審法院裁定《公安條例》合憲,本案裁決受其約束,故辯方挑戰條例違憲不能成立;法官又指涉案的遊行雖然和平,但嚴重阻塞交通,被告有預謀無視警方反對下,令法律形同虛設,將案延至本月十六日聽取被告等求情及判刑。期間各被告續准保釋,但不准離港,並須於下周三前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黎智英、梁國雄及區諾軒則因另外涉及的《港區國安法》案須繼續還柙。

就辯方挑戰《公安條例》違憲,胡雅文法官裁決指,根據○五年終院裁定警方通知書制度合憲,警方可行使權力限制遊行集會自由,終院當年維持原判,並曾考慮條例刑事化及其刑罰,故整條《公安條例》包括第十七A條亦屬合憲,而裁決至今仍有效約束下級法院,法庭亦須遵從先例。在終院判決已排除爭議下,法官不可重新考慮條例是否合憲及合乎比例。

法官又指今次未經批准遊行雖然和平,但嚴重阻塞交通,加上受警方反對,案情比○五年梁國雄案件更嚴重,在被告有預謀無視警方反對下,若律政司提控仍屬不合比例地限制人權,這樣根本毫不合理,亦使法律形同虛設。另辯方無案例引證和平集會足構成合理辯解,因此指控警方拘捕及律政司提控不合比例一說並不正確。胡雅文法官再討論「相稱性測試(Proportionality Test)」,反駁辯方指條例的正當目的為公眾安全,不止為配合警方通知書制度,同時有其必要,亦能平衡社會利益及個人權利。法官又認同警方數字,即二○一九年中近九百個集會獲批,故條例最高刑罰五年監禁並未造成寒蟬效應,可容許法庭根據案情靈活運用。

至於辯方挑戰警方執法及律政司檢控不合比例地限制人權,做法違憲。胡雅文法官引述去年《禁蒙面法》終院判詞,指辯方沒有任何觀點足以構成可爭議的基礎挑戰執法行動違憲,警方當日或之前的作為或不作為,與控罪全不相關,未有限制被告權利自由。法官強調該遊行遭反對下進行,造成港島主要幹道嚴重受阻,公共交通大受影響,警方當日行動指引主張忍讓原則,如當日出現非法活動,現場不執法並不代表事後亦不會執法,反若當日警方執法作拘捕、使用胡椒噴霧、催淚彈等阻止遊行,方可挑戰行動違憲。

法官最後不認同應以相稱性測試檢驗警方拘捕及律政司檢控行動,認為既然《公安條例》違憲挑戰未能成立,故警方拘捕行動自然合法,未有限制基本人權,根據《基本法》律政司提控應免受干預,除非律政司濫用法庭程序,否則法庭毋須探討其檢控決定。

胡雅文法官最終裁決指。辯方未能提出充分基礎,挑戰執法行動違憲,不合比例;而受二○○五年梁國雄挑戰《公安條例》的終審法院裁決約束,故辯方挑戰條例違憲亦不能成立,續指律政司依據《基本法》提控,辯方未能提出足夠基礎干預其決定,控方舉證達致毫無合理疑點,遂裁定眾被告罪成。

代表控方的大律師林芷瑩援引黃之鋒及周庭案例的法律原則,要求法庭下令各被告還柙候懲。惟法官認為還柙與否不會影響最終判刑,批准各被告繼續擔保,但須更改擔保條件,期間各人不准離港,並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

案件編號:區院刑事 五三六——二○二○。

黎智英

何俊仁(左)、李柱銘(右)
何俊仁(左)、李柱銘(右)

李卓人(中)、何秀蘭(左)、梁耀忠(右)
李卓人(中)、何秀蘭(左)、梁耀忠(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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