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等七被告 8‧18非法集结罪成

2021-04-02 00:00

(星岛日报报道)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与八名民主派人士前年八月十八日民阵集会后带领群众游行至中环遮打道,区诺轩及梁耀忠早前已认罪候判,其馀被告均否认两项组织及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控罪受审。区院法官胡雅文昨裁定黎智英、李卓人、吴霭仪、梁国雄、何秀兰、何俊仁及李柱铭等七人均罪名成立,并引述二○○五年梁国雄案,终审法院裁定《公安条例》合宪,本案裁决受其约束,故辩方挑战条例违宪不能成立;法官又指涉案的游行虽然和平,但严重阻塞交通,被告有预谋无视警方反对下,令法律形同虚设,将案延至本月十六日听取被告等求情及判刑。期间各被告续准保释,但不准离港,并须于下周三前交出所有旅游证件包括BNO,黎智英、梁国雄及区诺轩则因另外涉及的《港区国安法》案须继续还柙。

就辩方挑战《公安条例》违宪,胡雅文法官裁决指,根据○五年终院裁定警方通知书制度合宪,警方可行使权力限制游行集会自由,终院当年维持原判,并曾考虑条例刑事化及其刑罚,故整条《公安条例》包括第十七A条亦属合宪,而裁决至今仍有效约束下级法院,法庭亦须遵从先例。在终院判决已排除争议下,法官不可重新考虑条例是否合宪及合乎比例。

法官又指今次未经批准游行虽然和平,但严重阻塞交通,加上受警方反对,案情比○五年梁国雄案件更严重,在被告有预谋无视警方反对下,若律政司提控仍属不合比例地限制人权,这样根本毫不合理,亦使法律形同虚设。另辩方无案例引证和平集会足构成合理辩解,因此指控警方拘捕及律政司提控不合比例一说并不正确。胡雅文法官再讨论「相称性测试(Proportionality Test)」,反驳辩方指条例的正当目的为公众安全,不止为配合警方通知书制度,同时有其必要,亦能平衡社会利益及个人权利。法官又认同警方数字,即二○一九年中近九百个集会获批,故条例最高刑罚五年监禁并未造成寒蝉效应,可容许法庭根据案情灵活运用。

至于辩方挑战警方执法及律政司检控不合比例地限制人权,做法违宪。胡雅文法官引述去年《禁蒙面法》终院判词,指辩方没有任何观点足以构成可争议的基础挑战执法行动违宪,警方当日或之前的作为或不作为,与控罪全不相关,未有限制被告权利自由。法官强调该游行遭反对下进行,造成港岛主要干道严重受阻,公共交通大受影响,警方当日行动指引主张忍让原则,如当日出现非法活动,现场不执法并不代表事后亦不会执法,反若当日警方执法作拘捕、使用胡椒喷雾、催泪弹等阻止游行,方可挑战行动违宪。

法官最后不认同应以相称性测试检验警方拘捕及律政司检控行动,认为既然《公安条例》违宪挑战未能成立,故警方拘捕行动自然合法,未有限制基本人权,根据《基本法》律政司提控应免受干预,除非律政司滥用法庭程序,否则法庭毋须探讨其检控决定。

胡雅文法官最终裁决指。辩方未能提出充分基础,挑战执法行动违宪,不合比例;而受二○○五年梁国雄挑战《公安条例》的终审法院裁决约束,故辩方挑战条例违宪亦不能成立,续指律政司依据《基本法》提控,辩方未能提出足够基础干预其决定,控方举证达致毫无合理疑点,遂裁定众被告罪成。

代表控方的大律师林芷莹援引黄之锋及周庭案例的法律原则,要求法庭下令各被告还柙候惩。惟法官认为还柙与否不会影响最终判刑,批准各被告继续担保,但须更改担保条件,期间各人不准离港,并须交出所有旅游证件,包括BNO。

案件编号:区院刑事 五三六——二○二○。

黎智英

何俊仁(左)、李柱铭(右)
何俊仁(左)、李柱铭(右)

李卓人(中)、何秀兰(左)、梁耀忠(右)
李卓人(中)、何秀兰(左)、梁耀忠(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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