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增職安健罰則 保障工人性命

2021-03-28 00:00

粉嶺皇后山房署建築地盤工人安裝鋁窗,疑失足從高處飛墮平台身亡;沙田新田圍邨一名男工維修水管時,亦懷疑失足墮樓亡。致命工業意外的消息接二連三,每一次都令人痛心不已。香港近年不斷開展基建項目,然而,平均約每兩星期便有一名工人因工業意外而死亡,職業安全狀況未如理想,工程項目增加並不是工業意外數字高企的藉口,工人的性命是寶貴的,我們不能接受以工人性命換取基建項目發展。

根據工業傷亡權益會的統計資料,在去年七月十四至二十三日期間,本港在十天內發生了四宗建造業致命工業意外;在去年的十二月七日至十四日,亦在八天內發生了五宗致命工業意外。這兩段短時間內發生的致命工業意外,幾乎已佔了建造業全年個案的百分之四十,反映去年下半年的職業安全狀況仍然使人擔憂。疫情打亂許多工程進度的步伐,某一段時間或須要趕工,可能使僱主和僱員忽略了職業安全措施。

審計署早在二○一七年十月發表的第六十九號報告書,已分析在二○一二年至二○一六年期間,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和《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被定罪的個案,發現法庭就上述兩條條例最常見的五種罪行所判處的最高罰款額和平均罰款額,均遠低於法定的罰款額上限,例如二○一二年的致命個案平均罰款只有一萬四千二百一十二元,二○一六的致命個案平均罰款亦只有二萬八千零二十二元。政府資料顯示就涉及建造業致命工業意外的個案而言,在二○一九年每張傳票的平均罰款約為二萬零七百元,在同年審結的二十三宗致命個案中,每名被告的平均罰款約為五萬八千元。這些判決使社會普遍認為刑罰過低、欠阻嚇力,更有「一條人命都係幾萬蚊」的說法,甚至只被視為工程成本的一部分,即使是曾經違反法例的僱主,也沒有多大動力去改善職業安全措施。

政府曾建議針對極嚴重違法個案,可引用僱主一般責任條款以「可公訴罪行」形式提出檢控,並將最高罰款額定為被定罪單位營業額的百分之十或六百萬元,但有意見認為懲罰與營業額掛鈎可能使罰款過高,影響企業營運,應該就罰款額設定上限。及後政府建議將最高罰款額由原來建議與營業額掛鈎修訂為以五千萬元為上限,然而繼續有聲音反對建議,擔心使許多中小企倒閉。

其實此類判決只針對極嚴重的違法個案,即比較集中針對一些故意或罔顧後果地作出的行為或不作為,造成嚴重後果包括引致工人死亡或嚴重受傷。因此,如果絕大部分僱主都遵守職業安全相關法例和守則,我們相信被界定為極嚴重的違法個案只佔極少數,這也達到具有阻嚇力之目的,誘使僱主重視職業安全,盡力制定措施以防止工業意外發生。政府亦建議加入條文要求法庭在量刑時須參考被定罪公司的營業額,法庭在量刑時會考慮公司的實際經營情況,並不是以打擊企業為目標,因此不會造成公司結業潮。

同時亦有勞工團體擔心修例後,是否真正能解決罰則過低的問題,法庭是否充分理解修例的原意是增加阻嚇力,推動社會改善職業安全,實際的判罰是否達到預期效果還是未知之數,我們建議法例在實施一段時間後,政府適時檢討,確保法例可以加強保障職業安全。

林振昇(港九勞工社團聯會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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