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認管有30枚煙霧彈候懲
2021-01-01 00:00
被告原被控製造爆炸品、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三罪,控辯雙⽅就認罪協商達成共識,控方申請將首項製造爆炸品控罪修改為管有爆炸品罪獲准後,被告承認首尾兩罪,而管有攻擊性武器控罪則獲控方撤銷起訴。
案情指去年八月一日下午近五時,警員在天水圍截停被告並出示搜查令搜查其天瑞邨瑞滿樓住所,在內搜出三十個土製裝置、二十七個未完成的土製裝置、透明手套、寫有煙霧彈化學成分的筆記簿、十九個啤酒樽、十樽打火機油、五樽酒精、兩包火柴、三包粉末標記「鎂粉」、五包硝酸鉀、錘、膠管及伸縮棍等,土製裝置內含爆炸性煙火混合物。被告在警誡下承認上述物品均屬其所有。土製裝置經化驗後證實能產生大量濃煙。
辯方求情指被告坦白認罪,搜獲土製煙霧彈為簡陋裝置,其中泰半未曾製成,僅能產生煙霧,可說是「煙霧球」,殺傷力相對低,被告亦於被捕後才發覺上述煙霧彈屬爆炸品。辯方續指被告孝順,父母關係不佳,中二輟學後投身社會,在貨櫃碼頭駕駛起重機,積極學習,升級安全設備,贏得職安健獎項,更僅以紙張摺出精美模型,假以時日其才華定能貢獻社會。辯方最後指被告在本案中已吸取深刻教訓,犯案只因愚蠢,現已明白後果嚴重,希望法庭輕判。
被告盧俊希承認於去年八月一日,在其天水圍住所內無合法辯解下明知而管有硝酸鉀、蔗糖、碳酸氫鈉和碳酸鎂的爆炸性混合物,以及管有十樽打火機油、五樽酒精和十九個玻璃樽等物。
案件編號:區院刑事 九○九——二○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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