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入廣告被罰款 無線申覆核敗訴

2021-01-01 00:00

(星島日報報道)電視廣播有限公司(下稱無線)先後就兩宗涉嫌違反通訊事務管理局守則的案件提出司法覆核,包括在《東張西望》為其收費網絡頻道「myTV SUPER」間接宣傳,以及安排盛裝藝人在《萬千星輝頒獎典禮二○一五》時食炸雞的「植入式廣告」。

上訴庭法官區慶祥昨午頒下判詞,指出通訊事務管理局判無線罰款十五萬元僅屬規管性質,無線早已觸犯相關規定超過六次,故認為罰款金額甚至已是過輕,而且兩案並沒有違反《人權法》,最終駁回無線的司法覆核申請,下令無線需支付訟費。

區官指表達自由並非絕對,應受法律規限及合乎比例,區官同意局方所指《電視節目守則》的立法原意是保障觀眾利益,對「植入式廣告」的限制合乎比例,又符合《人權法》及《基本法》,相關條例同時平衡電視廣播商廣告收益及觀眾體驗。

再者違反推廣規定的myTV SUPER由第三方提供服務,不屬免費電視廣播商,因此屬於廣告限制範圍。

區官批評無線此前已六次觸犯相關規定,罰款十五萬的金額已略嫌過輕,並指出兩宗裁決並無違憲。《守則》為守衞公眾利益而限制間接廣告方,才可保障觀眾觀賞體驗。區官認為兩個決定無關憲法亦毋須獨立司法機關裁斷,決定亦沒有影響無線的合約廣告權限。

案件編號:憲法及行政訴訟 一五一——二○一六;四七——二○一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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