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认管有30枚烟雾弹候惩
2021-01-01 00:00
被告原被控制造爆炸品、管有攻击性武器及管有物品意图摧毁财产三罪,控辩双⽅就认罪协商达成共识,控方申请将首项制造爆炸品控罪修改为管有爆炸品罪获准后,被告承认首尾两罪,而管有攻击性武器控罪则获控方撤销起诉。
案情指去年八月一日下午近五时,警员在天水围截停被告并出示搜查令搜查其天瑞邨瑞满楼住所,在内搜出三十个土制装置、二十七个未完成的土制装置、透明手套、写有烟雾弹化学成分的笔记簿、十九个啤酒樽、十樽打火机油、五樽酒精、两包火柴、三包粉末标记「镁粉」、五包硝酸钾、锤、胶管及伸缩棍等,土制装置内含爆炸性烟火混合物。被告在警诫下承认上述物品均属其所有。土制装置经化验后证实能产生大量浓烟。
辩方求情指被告坦白认罪,搜获土制烟雾弹为简陋装置,其中泰半未曾制成,仅能产生烟雾,可说是「烟雾球」,杀伤力相对低,被告亦于被捕后才发觉上述烟雾弹属爆炸品。辩方续指被告孝顺,父母关系不佳,中二辍学后投身社会,在货柜码头驾驶起重机,积极学习,升级安全设备,赢得职安健奖项,更仅以纸张摺出精美模型,假以时日其才华定能贡献社会。辩方最后指被告在本案中已吸取深刻教训,犯案只因愚蠢,现已明白后果严重,希望法庭轻判。
被告卢俊希承认于去年八月一日,在其天水围住所内无合法辩解下明知而管有硝酸钾、蔗糖、碳酸氢钠和碳酸镁的爆炸性混合物,以及管有十樽打火机油、五樽酒精和十九个玻璃樽等物。
案件编号:区院刑事 九○九——二○一九。
關鍵字
最新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