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疑犯返港勢遭加控 最高監12月

2020-12-31 00:00

(星島日報報道)十二名棄保潛逃而被內地水警捉拿的反修例疑犯,涉事兩名未成年疑犯廖子文、黃臨福昨日被內地移交香港警方;另外八名被判七個月刑期的人士,估計亦可在明年三月返港。由於十人屬棄保潛逃,返港後可能被加控「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柙」罪。根據第二二一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9L條,獲准保釋的人如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柙,即屬犯罪,而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監禁十二個月。而十人日後要在香港法院申請保釋,相信亦不獲批。

兩名未成年疑犯昨天回港後,警方指徵詢律政司意見後,可能加控他們「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柙」罪。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雖然二人為未成年人士,惟年紀不是量刑因素,若想減刑必須提出強而有力的求情理由,「例如你的犯罪原因是甚麼? 是否因為年少無知受人影響或引導而犯罪?」陸偉雄指,雖然十二港人在內地與香港面對的控罪性質不相同,一邊是非法入境,一邊是潛逃,但都是出於同一個行為,基於「一罪不二罰」的概念,他們可以在內地已經服刑受到應得的懲處,作為求情理由。

他表示,日後控方可以當事人曾經潛逃為由反對其保釋申請,但不代表必定不再獲批保釋,法官亦要考慮其他因素,例如其控罪證據是否充足; 陸偉雄又解釋,事件必然會對十二人在香港的罪行審判造成影響,惟法庭上控辯雙方對同樣行為可有不同演繹,被告可用作求情理據,控方亦用作攻擊的理由。

行會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指,被告人曾經棄保潛逃 ,除保釋金會被沒收,一般情況下法庭日後很大可能不再批准其保釋申請,未來亦會收緊其保釋條件。 未來法庭處理當事人原本在香港的控罪時,一旦被判監,曾經潛逃會是影響法官量刑的因素之一,「你如果求情,法官可能質疑你是否真有悔意?」

身為執業大律師的經民聯立法會議員梁美芬估計,其餘人士在內地服刑完畢,在香港的犯罪行為會交由香港一方處理,例如李宇軒在港牽涉國安法的罪行,應會交回本港審理。她指曾經棄保潛逃的人士「紀錄差」,本港法院沒理由再批准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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