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拒警罪成 青年上訴被駁回

2020-12-19 00:00

(星島日報報道)被稱為「岳義士」的十九歲青年陳以晉參與本年九月北角示威衝突後,承認襲警和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經審訊被裁定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成,三罪共被判囚十個月。陳本周一提出推翻拒捕定罪上訴,張慧玲法官昨駁回其上訴,認為原審裁判官香淑嫻的裁斷正確,定罪並無任何不穩妥之處。陳需繼續在獄中服刑,預計將於本月三十一日刑滿出獄。

張官在判詞中指,上訴人陳以晉主要爭拗香官忽略考慮陳的頭部傷勢是警方使用不合理武力所造成。陳指自己在去年九月十六日曾向醫務人員指他被警棍擊打身體各處,醫生雖然當日發現他頭部有長五厘米深的線形裂傷,傷口仍在流血,但傷口本身不能顯示如何受傷。

陳的代表大狀並無在原審時向任何警務人員提出他們曾用警棍擊打陳的頭部。張官指,陳在上訴時才提出他頭部受傷有可能是被警棍擊打,但香官相信警員並沒有用警棍擊其頭部,合理的推斷是陳在頑強抗拒下,在混亂中令他本人頭破血流。張官認為原審的裁判官非常詳盡分析她席前的證供證據,亦裁定所有警務人員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故張官無理由干預。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二五一——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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