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結男加刑 上訴庭抨原審原則性錯誤

2020-12-19 00:00

(星島日報報道)三十三歲貴金屬貿易公司董事助理,去年六月十二日在政府總部外與其他示威者向警方防線搬動鐵馬,他早前承認非法集結罪後被判囚兩周。律政司不滿刑罰過輕而申請刑期覆核,上訴庭上月裁定律政司的覆核理據成立,改判監禁七個月。

潘敏琦法官昨在判詞中強調,當時示威者擾攘的局面實屬沸沸騰騰,叫囂不絕,示威者情緒極度高漲,如箭在弦,隨時有一觸即發及一發不可收拾的危機,被告的行為正是在已經沸騰的局面火上加油。上訴庭直斥原審裁判官林子勤犯上原則性的錯誤,亦是錯誤地強行把被告的自身行為從非法集結整體考慮切割出來。

上訴庭昨在判詞中嚴批,林官判刑時只執着於案中沒有證供顯示實際有任何財物損失或破壞,亦沒有任何執勤的警員受傷,但卻漠視控罪的控訴要旨是防患於未然,判監兩周只是象徵性阻嚇,其懲罰性和阻嚇力度並不足,而即使本案沒有財物破壞,又沒有任何人受傷,但整體暴力行為的威脅之嚴重性仍是不容忽視的,本案判刑時應着重懲罰和阻嚇的元素,而阻嚇性刑罰不止阻嚇被告重犯,亦能有以儆效尤的作用。

上訴庭認為本案涉及以本港行政機關的總部為目標,不止只是阻礙警員那麼簡單,而是正面挑戰政府的管治。而林官在處理本案的事實基礎上犯錯,竟指庾的角色不涉主動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使用暴力,參與的集結人數不多,牽涉的處所或範圍不大,為時不長,搬動鐵馬的暴力程度不高,沒有導致任何執勤的警員受傷或財物損失,輕判監禁兩周。

上訴庭指林官既沒有考慮到當時大規模非法集結,又完全無視參與者的激昂情況隨時可以被進一步挑動,繼而引致其他人命傷亡、財物破壞等的局面。上訴庭在重新審視案中的證據後,認為林官接納三十三歲被告庾家駒只是因工作關係路過又沒有預謀,該裁斷屬於武斷。而庾從龍和道進入添華道搬鐵馬時,一定知悉夏慤道的情況已不止是群情洶湧,衝擊的暴力程度已因示威者接近政府總部而升級。

當時的警力明顯不勝應付在場眾多示威者,示威者擾攘的局面實屬沸沸騰騰,叫囂不絕,示威者情緒極度高漲,如箭在弦,隨時有一觸即發且一發不可收拾的危機。示威者在案發時一湧而至,源源不絕,庾是在前排湧入搬鐵馬設置障礙物的人士之一,而庾的行為正是在已經沸騰的局面火上加油,亦是吶喊助威、鼓動和強化其他示威者的暴力行徑。

案件編號:高院上訴庭覆核申請五——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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