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涉集結及違禁蒙面法 2020-12-19 00:00 Previous Next (星島日報報道)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中)及社運人士古思堯,被控於去年十月《禁蒙面法》生效首天,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黃另被控當日在金鐘違反《禁蒙面法》。兩人昨在東區法院再訊,主任裁判官錢禮應辯方申請押後案件至下月二十九日,以候下星期一終審法院就《禁蒙面法》的終極上訴頒布判詞,並給予辯方時間向被告提供法律意見。黃之鋒早前因包圍警總案認罪判囚十三個半月,現正在服刑中,另古思堯則繼續擔保。 被告為黃之鋒(二十三歲)及古思堯(七十四歲),兩人同被控於去年十月五日在香港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在無合理辯解下明知而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黃之鋒另被控同日在金鐘道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辨識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案件編號:東區刑事 二○九七——二○二○。 關鍵字 Facebook WhatsApp WeChat 微博 Twitter 電郵 文字 列印 上一篇 非法集結男加刑 上訴庭抨原審原則性錯誤 下一篇 社工上訴阻差辦公罪 最新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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