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港人被正式逮捕 鄧棨然喬映瑜涉「組織」罪

2020-10-01 00:00

鄧棨然
  
鄧棨然   

(星島日報報道)十二名涉嫌觸犯《港區國安法》及製造炸彈等嚴重罪行的反修例示威者,早前棄保潛逃企圖偷渡台灣,在內地海域被捕,拘留於深圳鹽田區看守所至今逾一個月。深圳鹽田區人民檢察院昨日正式批准以「涉嫌偷越邊境罪」逮捕十人,其中負責駕駛快艇的鄧棨然及被本港警方通緝喬映瑜更以「組織他人偷越邊境罪」被逮捕。根據內地法律,「偷越邊境罪」判處一年以下徒刑,但「組織他人偷越邊境罪」則可判處兩年到七年。有內地媒體發表文章,指香港反對派就事件發起非法遊行、向美國「告洋狀」、配合外國反華勢力進行施壓,或會向內地機構提供新線索調查十二人是否觸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指反對派的「聲援」實際上是「把同夥往火坑裏推」。

涉嫌觸犯「組織他人偷越邊境罪」的分別為三十三歲的喬映瑜及三十歲的鄧棨然。喬映瑜今年初因涉及上水製造炸彈案而被通緝,其後又懷疑她涉嫌干犯香港國安法,交由警方國安處跟進,喬的家人曾透露她患有嚴重抑鬱症。至於三十歲的鄧棨然曾任銷售員,去年九月三十日,警方在他位於灣仔的房宅搜出汽油彈原材料,後來被控串謀意圖縱火、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須遵守宵禁令及不得出境。

本報昨天獨家報道,鄧棨然在偷渡台灣時負責開船。昨日《無線新聞》亦報道,鄧棨然為了這次偷渡行動,事前曾去學駕船,一直開去台灣。另外又指潛逃者中,有人要支付十多、二十萬元偷渡費。

至於其餘十名涉嫌偷越邊境罪的,分別有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的「香港故事」成員李宇軒、張俊富、張銘裕、李子賢、郭子麟、鄭子豪、廖子文、黃偉然、嚴文謙及黃臨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可判監兩至七年及罰款。至於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內地觀察者網昨日發表文章,指根據內地法律,十二人在法庭審訊之前,最多可以被拘留六個月。但由於現時香港和境外「港獨」對「十二名同夥正瘋狂落井下石」,指民陣揚言十一發起聲援他們的非法遊行,勇武組織誓言要為十二人報仇,「亂港派議員」圍堵政務司司長張建宗,蒙着面自稱家屬的人要國際社會救人,加上蓬佩奧、美國議員、英國議員對案件指手劃腳。這些「所謂的聲援」會給內地辦案機關提供新的線索,「本來只是偷渡,但是這麼明顯的外國勢力干涉,這十二人是不是之前有參與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才會讓境外勢力瘋狂叫囂?」

「組織」罪成可囚兩至七年

文章表示,內地《刑訴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日起,依照法例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即拘留期限會由之前半年推倒從來,再重新計算一遍,還沒開庭,就有可能關一年多。文章指斥「亂港派政客」向美國「告洋狀」,執意將「法律問題」硬說成「人權問題」,意圖「裏應外合」配合國際反華勢力向特區政府和內地施壓,在毫無事實依據下污蔑「內地海警進入香港水域執法」,造謠警方「賣豬仔」,指斥他們「名義上是招搖過巿的說在幫助聲援同夥,事實上卻是把同夥往火坑裏推!」指現時十二人所犯的罪行並非重罪,但若涉及國家安全罪行,刑期會是十年以上。

十二港人家屬回應指,對檢察院決定感到震驚和憂心,促請有關當局馬上停止秘密羈押,容許家屬及受委託律師探視,避免被捕人進一步受到傷害。一眾家屬又重申四項訴求,包括拒絕官派律師,馬上容許家屬委託的律師探視被捕人;向被捕人提供合適藥物;讓家屬直接聯絡被捕人;以及釋放十二港人回港。

十二疑犯之一的鄧棨然以「組織他人偷越邊境罪」被逮捕。
十二疑犯之一的鄧棨然以「組織他人偷越邊境罪」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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