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管有刀錘燃液被加監四周
2020-09-04 00:00
律政司強調本案控罪嚴重,八星期量刑起點不能反映被告管有物品,是有機會導致的危險。黃官指,法庭於六月判刑時考慮到被告已遭長時間扣押,如法庭仍判處她入住更生中心或教導所,還柙日數無法被抵銷,會對她構成不公。黃官認為法庭會根據懲罰、阻嚇性、社會利益和有否改過自新四個原則判刑,重申被告已還柙多時,認為短期監禁的刑罰合適,非所有年輕犯人都不能判處阻嚇性刑罰,但認為被告在還柙時已作深切反省。
黃官不認為被告有傷人意圖,當日被告只攜帶一般工具,控方亦沒有提出被告傷人的指控。被告雖有意圖毀壞財產,但控方案情沒有顯露她已決定破壞某一特定物件,故認為原有控罪恰當。
法庭接納律政司刑期覆核申請,將量刑起點由八周改為四個月。現考慮被告認罪,年輕、真心悔改等因素,乃判被告入獄兩個月一星期。案件編號:西九刑事四二六四——二〇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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