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決稿三處改動 針對危害「行為和活動」

2020-05-29 00:00

(星島日報報道)全國人大會議大比數通過「港區國安法」的決定草案,表決稿較原本草案有三處改動,第一條,依法防範、制止、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表決稿加了「活動」字眼。第三條也是加入「活動」字眼。 第四條,特區應當「強化執法力量」,表決稿改為「強化維護國家安全執法力量」,多了「維護國家安全」。 第五條,行政長官開展「國家安全推廣教育」就改為「國家安全教育」,沒有了「推廣」。

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透露,有關草案受各地人大代表重視,有其他代表團提出,單指「行為」是針對某個人做的事,建議加上「活動」二字,令立法涵蓋的範圍不會太狹窄。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表示,人大過往立法時,經人大代表討論後都有輕微修改,是常見的情況,不會因為加了「和活動」字眼後,令起草的涵蓋面更大,因為活動是由人的行為所構成,不能明顯區分「行為」和「活動」,加上將來立法時會再定義何謂顛覆、分裂國家等,目前修改字眼只是令原本意思更明確和詳細。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北京航空航天大學一國兩制法律研究中心執行主任田飛龍說,有關修訂能更精細地覆蓋更多行為及活動環節,令個人及組織如果從事危害國安事情,都有更大機會被法律規範。對於草案初稿提到,對特首的要求由「開展國家安全推廣教育」,改為「開展國家安全教育」。田飛龍認為,是加強對特首在國家安全教育的監督及要求,包括提高對特首的問責,要求特首就此向中央提交報告,交代工作成效及進行檢討。

至於甚麼行為將被視作危害國家安全及如何就港獨作出定義,田飛龍指,今次草案制定立法框架,之後會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訂立草案中,涉及危害國安的行為模式及法律後果,也可要求設置專門的執法機構落地香港,進行調查及檢控。

譚耀宗表示,今次立法的意思是希望能制止及防範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至於如何懲治是最後要處理的事,相信法例完成起草後,會就當中所指的「行為及活動」有具體和清晰定義。

另一名人大代表黃玉山也說,修改內容並非要擴大規管,原定的草案文稿中都有部分項目寫有「行為和活動」的字句,相信修改只為統一字眼,整體內容沒有任何改變或增加,公眾毋須過份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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