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禁公眾查選民冊 員佐級協會上訴部分得直
2020-05-22 00:00
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在判詞中,認同現行法例規定選民要全面公開個人資料予公眾查閱、不允許酌情處理的政策,是對公民的選舉權和私隱作出不合比例和非合理需要的侵擾。至於應如何更改,上訴庭認為應由政府及立法會自行決定。
員佐級協會一方上訴時提及,現時絕對的公眾監察不受限制,沒有人能因個人安全問題而獲豁免自己的姓名及住址在選民登記冊公開,此舉不能保障市民對其私生活、家庭、住宅、通信、名譽及信用受法律保護之權利,間接影響到市民的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協會又指沒有法例規定選民登記冊必定要把聯繫選民的姓名及住址聯繫在一起,但林官認為解除捆綁選民的姓名及住址,會導致資料不完整。
協會另指,選民沒有選擇地被逼公開其姓名及地址,認為選管會應有酌情權去處理選民欲隱匿個人資料的要求。上訴庭認為每人對公開地址等個人資料的執着均有不同程度,但如果選民有被人纏擾或家庭暴力情況時,仍公開其地址的決定要令他有機會被惡意起底,亦會損害其私隱。
上訴庭同意候選人為了選舉操作和宣傳拉票,是有需要取得選民的全面資料,而公開資料的確有助新聞機構揭發選舉舞弊,若容許選管會酌情不公開某些資料,應該是由選民提出證據作出申請,如選管會接納申請者確有真實的安全考量,才會批准申請。
上訴庭強調,現行一刀切公開資料的做法,未有在保障私隱與選舉權,以及促致透明公平選舉之間取得適當平衡;但候選人、新聞機構和政黨就應獲准查閱資料。 案件編號:高等法院民事上訴七三——二〇二〇。記者 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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