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小麗選舉呈請得直 陳凱欣「非妥為當選」
2020-05-22 00:00
法官周家明在判辭中解釋,劉小麗跟周庭和劉頴匡的選舉呈請案件並沒有分別,程序上選舉主任在作出決定前有責任給予提名人解釋的機會。律政司代表選舉主任曾指,倘若劉小麗被裁定提名無效的決定客觀上是正確,而選舉主任給予她解釋機會仍會維持原有決定,本案並沒有涉及程序不公。劉小麗於一六年捲入宣誓風波後,被上訴庭裁定她當時的誓詞不合乎憲法要求,要選舉主任決定她是擁護《基本法》,等同向憲法提出挑戰。周官反駁指,法庭主要判斷的是程序是否出現不公,至於選舉主任的裁定結果如何,固然有一定參考價值但非重要考慮因素。
律政司雖然同意即使劉小麗曾被裁定她的誓詞反映她並非全心全意擁護《基本法》,她不會終身剝奪參選議員資格,但至少她要由選舉主任同意她曾有「悔改」。惟選舉主任在證人供詞中並沒有交代,倘若他曾給予劉小麗解釋機會,他是否仍會維持原判裁定劉小麗提名無效,周官表示,看不到選舉主任有實質困難而沒有給予她解釋機會。法庭不能因此接納律政司所指,反正選舉主任的決定會是一樣,而毋須給予劉小麗解釋機會的說法。
至於劉小麗因宣誓風波被褫奪一六年立法會議席,故她不能兩年後重新同區參選。周官反駁指,上訴庭裁定劉小麗宣誓無效的判決,只適用於一六年宣誓風波當時劉小麗的表現,律政司不能依賴她的誓詞作為她不合乎補選參選資格的理由。案件編號:高院 憲法及行政訴訟 二四五 二〇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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