遙距聆訊指引生效 只限民事司法程序案件
2020-04-03 00:00
而所有法庭規則及法庭禮儀的習慣將繼續採用,即使以遙距方式進行的公開聆訊,出席的大律師或訟辯律師都應穿著長袍,但陳詞期間或聆訊開始或結束時的起立則不豁免。至於使用視像會議的決定,在現階段只能由法官提出,不會受理與訟雙方大狀提出的視像申請。
潘官強調,一切遙距聆訊必須講求公正,亦需要靈活運用。由於視像資源有限,可能會出現爭相使用的情況,法官會考慮那些案件會適合使用,此限制是確保有限的視像會議設施資源能夠獲得公平和有效地分配。
潘官昨發出的遙距聆訊指引,屬於第一階段的「視像會議設施」,主要針對高院民事司法程序案件,雖然司法機構在過去停擺期間,都接納與訟雙方以書面方式來處理,但當中牽涉口頭陳述的部分案件仍屬必須,故在一般延案期間,法庭有需要借助現有的科技設施來進行遙距聆訊,所以有需要訂立各項的實務指引及安排,目的是採用「科技中立準則」,司法機構或會分階段引入不同種類的電子媒介來處理法庭事務。
法庭在作出遙距聆訊命令前,將向訴訟各方提出有關建議或作出這方面的暫准命令,假若訴訟各方不同意法庭的遙距聆訊建議,他們可作出書面陳詞,提出更合適的其他建議,經法官考慮後,將作出裁決,及給予有需要的適當指示。而任何參與遙距聆訊的人士須負責作出所有附帶的安排,例如有關人士應準時到達遙距場地,並與法庭視像會議設施連接。
法庭程序會以數碼錄音及謄寫服務系統作記錄,任何人士均不可用任何方式記錄聆訊。若遙距聆訊是公開進行,公眾人士及媒體都可親身出席,但當疫情所帶來公共衛生威脅,令公眾人士或傳媒無法出席,都不應構成阻礙遙距聆訊進行的原因。
至於訟費方面,當法庭的視像會議設施須連由商業單位,例如提供視像會議服務的電訊商或提供實時法庭記錄和謄本服的供應商,訴訟各方均有責任支付有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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