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抗疫基金」毋須註明零售

2020-04-03 00:00

(星島日報報道)新冠肺炎疫情拖累本港經濟,政府早前已成立三百億元「防疫抗疫基金」,推出「零售業資助計畫」,向零售商戶每戶發放八萬元津貼。不少零售業東主為申請有關資助,連日往稅務局商業登記處,申請商業登記證或更改商業登記證所述的業務性質為「零售」。

政府昨日再澄清,資助計畫按商戶提交的證明文件考慮其資格,合資格商戶必須於今年一月一日前已從事「主要及實質零售業務」,但並無要求申請零售商戶的商業登記證的業務性質必須註明為「零售」。

政府發言人指出,計畫要求申請商戶須為從事主要及實質業務為零售的實體商店,但無要求申請零售商戶的商業登記證的業務性質必須註明為「零售」,所以商戶毋須為申請計畫而更改商業登記證的業務性質。而合資格的商戶,必須於今年一月一日前已從事「主要及實質零售業務」。

政府在考慮申請商戶是否真正為主要及實質業務為零售的實體商店時,會因應申請商戶所提交所有證明文件,如店面近照、強積金供款結算書、租單、水電費帳單等,按個別個案的情形作全盤考慮,以決定是否符合計畫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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