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推進香港《基本法》全面準確有效實施
2020-04-03 00:00一九九○年四月四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香港《基本法》是我國法律體系中的一部創作性傑作。它全面體現了「一國兩制」這個史無前例的偉大構想:在國家主體實行社會主義制度的前提下,保持香港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長期不變;在維護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的前提下,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權;在堅持憲法作為國家根本法和最高法的前提下,賦予香港《基本法》作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憲制性法律的獨特法律地位。
一、增強「一國兩制」制度意識是推進香港《基本法》全面準確有效實施的重要政治前提
「一國兩制」是一個全新的制度創新和完整概念。香港《基本法》在沒有先例可循的情況下,明確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在我國整個國家管理制度下的法律地位,規定了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權力關係,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等多個方面和多個領域,將國家主體實行社會主義與局部地區實行資本主義、中央享有全面管治權和特區行使高度自治權等關係的對立和矛盾予以科學解決和巧妙處理。
增強「一國兩制」制度意識是繼續推進香港《基本法》全面準確有效實施的重要政治前提。香港《基本法》是我國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和承諾維持香港原有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長期不變在法律上的具體體現。在香港《基本法》的貫徹實施中,制度問題和制度意識起根本性、全局性和長遠性作用。「一國兩制」是一項長期實行的基本國策,而非「一時感情衝動」或「玩弄手法」的權宜之計。只有增強「一國兩制」制度意識,才能內化於心、外化於行,嚴格按照憲法和香港《基本法》辦事,進一步推進全面準確有效實施香港《基本法》。
增強「一國兩制」制度意識,既包括增強「一國」意識,也包括增強「兩制」意識。「一國」是實行「兩制」的前提和基礎,「兩制」從屬和派生於「一國」並統一於「一國」之內。「兩制」是對「一國」的豐富和發展,「兩制」服務於「一國」並投身於「一國」的民族復興大業。
在繼續推進香港《基本法》全面準確有效實施的歷史過程中,必須進一步加強憲法《基本法》意識和國家認同,切實加強香港全社會特別是公職人員和青少年的國情教育、中國歷史和中華文化教育,必須尊重香港實行資本主義制度的歷史事實和客觀實際,進一步發揚香港的法治傳統和法治意識,增強以法治意識解決香港社會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和建設具有香港特色的資本主義制度,發揮香港資本主義制度在整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體系的獨特作用和優勢。
二、堅定「一國兩制」制度自信是推進香港《基本法》全面準確有效實施的重要思想基礎
「一國兩制」是實行國家和平統一的重要制度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偉大創舉。香港《基本法》從海納百川、有容乃大的中國智慧出發,為一個國家內兩種制度的相互借鑒和協同發展提供了條件,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前提下,保持長期繁榮穩定,建設和發展好香港提供了最佳制度方式和最大制度空間。
堅定「一國兩制」制度自信是繼續推進香港《基本法》全面準確有效實施的重要思想基礎。香港《基本法》不是從西方照抄過來的,而是從中國國情和香港實際出發制定的。作為新生事物,香港《基本法》在實施過程中難免遇到方方面面的問題,一些長期積累的矛盾逐步顯現和暴露。在反對派的蠱惑煽動和外部勢力的插手干預下,香港出現了反對二十三條立法、反國民教育、非法「佔中」、旺角暴亂,「港獨」思潮和宣誓鬧劇、以及以反對逃犯條例修訂為藉口和起點的曠日持久、至今尚未完全平息的社會政治動盪和街頭暴亂活動。只有堅定「一國兩制」制度自信,才能堅持香港《基本法》實施不走樣不變形,不為一時之曲折而動搖,不為外部之干擾而迷惘。
堅定「一國兩制」制度自信,既包括堅定對「一國」的自信,也包括堅定對「兩制」的自信。對「一國」的自信來自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體系的正確性和生命力,來自於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事業所煥發出來的強大力量和勃勃生機。對「兩制」的自信來自於一個國家內兩種制度和平共處、以社會主義為主資本主義為輔共同發展所產生的制度疊加效應和制度疊加優勢。香港回歸以來,國家為香港應對亞洲金融危機、「非典」疫情及最近的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等各種風險和挑戰、加強與內地交流合作、拓展對外交往空間、鞏固和提升競爭優勢提供了強而有力的支持。對香港來說,祖國是永遠的堅強後盾。
在繼續推進香港《基本法》全面準確有效實施的歷史過程中,必須進一步將堅持「一國」原則和尊重「兩制」差異、維護中央全面管治權和保障特區高度自治權、發揮祖國內地堅強後盾作用和提高香港自身競爭力有機結合起來,促進香港特別行政區各項事業建設躍上新台階,在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事業中與祖國內地同發展、共繁榮。
三、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是推進香港《基本法》全面準確有效實施的重要發展方向
「一國兩制」是我國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和顯著優勢,有自身特有的運行規律。香港《基本法》植根於中國憲法體制,在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上創設了全新的特別行政區制度和行政長官制的地方政權組織形式,在保留香港原有法律基本不變和普通法傳統下規定了香港居民的廣泛權利和自由,為香港政治、經濟、教育、文化、體育、宗教、勞工和社會服務等方面的制度和政策提供了日常立法依據和具體法律保障。
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是繼續推進香港《基本法》全面準確有效實施的重要發展方向。香港《基本法》本身就有對進一步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的要求,如要求香港特別行政區自行立法維護國家安全等。香港《基本法》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挑戰,如授權問題、政制發展和民主政治建設、政治宣誓等,也要求進一步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香港回歸後與內地愈來愈緊密的交流,尤其是粵港澳大灣區的建設和發展,更為「一國兩制」制度體系完善提出了新的可能性和時代要求。
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既包括完善「一國」層面上的制度機制,也包括完善「兩制」層面上的制度機制。「一國」層面上集中體現在進一步落實中央全面管治權的制度機制。 「兩制」層面上集中體現在進一步發揮特區高度自治權的制度機制。「一國」層面的制度機制和「兩制」層面的制度機制是一個有機整體,共同構成香港特別行政區治理體系。
在繼續推進香港《基本法》全面準確有效實施的歷史過程中,尤其需要進一步在中國憲法體制下完善中央人民政府對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的選拔、任命、監督和罷免等相關制度和程序、完善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的制度機制,推進中央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行使各項權力的制度化、規範化和程序化;尤其需要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一步完善行政長官對中央述職及報告重大事項、執行中央人民政府發出的指令的制度機制,落實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政治體制和完善公務員管理制度,落實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法機制,建設以憲法和《基本法》為共同基礎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體系,完善香港融入國家發展大局、同內地優勢互補、協同發展的制度機制等。
王禹
全國人大常委會澳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
中山大學港澳基本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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