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潘樂陶別墅水池 可能影響建築物安全
2019-03-27 00:00
七十八歲被告潘樂陶被控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至二〇一八年一月九日,身為屯門小欖樂翠街海詩別墅三號屋的擁有人,明知未事先獲得建築事務監督的書面批准及書面同意,便在上述處所展開或進行建築工程,即建造一個水池構築物(大約尺寸為二點五米乘四點六五米乘一點二四米),違反建築物條例 (第一百二十三章) 第 十四(1)及四十(1AA)條。
控方由建議不起訴鄭若驊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代表,被告潘樂陶則由資深大律師麥高義代表。控方於開案陳詞中直指被告潘樂陶身為香港工程師學會前會長,並是非常資深及富有經驗的工程師學會會員,沒有理由不知道在興建其家中的涉案水池構築物前,須事先向屋宇署申請。
控方專家證人潘玉龍建築師為時任屋宇署總屋宇測量師,潘供稱雖然建築條例並沒有清晰明確指出涉案水池構築物是否屬於「建築物」,但一般只要水池的體積超過九立方米,便須向屋宇署申請以獲批准。潘指涉案水池的構件分別是輕量鋼型容器及藍色塑膠鋪層,以螺絲固定四塊木板,鋼型容器內有水壓循環系統、電線及控制電板,涉案水池不能隨便移動,亦沒有任何排水系統。而接駁機電設備的水池主要是用於游泳,其建造及改動有可能會改變建築物的結構,亦須有建築事務監督的批准才能建造。
潘續指:「相信(涉案水池)會存在相當長嘅時間,唔會擺一兩日就拎走,好大程度係建築條例下所指嘅建築物或建築工程」,而且「拆泳池之後有機會會改地板,相信(被告潘樂陶)並唔會由得啲泥喺度就算」。潘分析指涉案水池內有電製鋼板,「相信普通市民沒有能力自己安裝,要熟悉水池嘅人先安裝到,咁個水池就更符合『建築物』嘅定義喇」。
辯方盤問潘時指涉案水池的分析報告中列出了不同的可變因素,故是否只要缺乏某些因素,便會削弱「涉案水池構築物是建築物」 的論點。潘回答說:「未必……即使涉案水池構築物唔係固定,亦唔代表佢並非建築物,如果個水池係固定,只係會加強涉案水池構築物係建築物嘅機會。」潘亦強調「同時要睇其他因素」。潘舉例指:「小型家用魚缸唔算係建築工程,但係如果魚缸大到好似海洋公園個水族館咁,咁就好可能係建築工程」。
當辯方盤問潘:「同一構築物是否無論在哪裏仍屬建築物?」潘回答說:「如果構築物係建築條例之下所表明嘅建築物,無論安裝喺邊都好,點都係建築物。就好似預製房屋無論放喺地下定天台都係建築物,唔會因為地點改變而突然唔係建築物」。
根據法例顯示,潘樂陶一旦被定罪,而其水池構築物被判屬於建築工程時,最高可面臨兩年監禁及罰款四十萬港元,如經證明並獲法庭信納罪行持續時,最高可每天處罰兩萬港元的罰款。案件編號:屯門傳票一五一〇一——二〇一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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