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棋盘】为何没有「政改五部曲」?

2021-03-09 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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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会议正在审议完善香港选举制度的决定,授权人大常委会修改《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此举引发一个法律问题﹕为何人大常委会修改《基本法》两个附件,毋须经过政改五部曲,是否中央不按本子办事?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四年的《解释》,要修改《基本法》两个附件,需要经过「政改五部曲」,包括:一、特首向人大常委会提交报告,提请人大常委会决定特首及立法会两个产生办法是否需要进行修改;二、人大常委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八条规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确定;三、特区政府向立法会提出修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并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四、特首同意经立法会通过的议案;五、特首将法案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批准或备案。

  但今次人大常委会修改附件一及附件二,却是「一步到位」。究竟是甚么回事呢?

  特首林郑月娥昨天首度解释当中的法理依据。她指宪法第三十一条说国家可以成立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内的制度由法律规定,当然最高的法律机关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另外在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大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亦可以决定特别行政区设立及其制度。所以全国人大行使职权去完善香港特区的选举制度,是有清晰的宪法基础。她又提到,《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根据该条款,若是由特区政府启动修改《基本法》条文,要经港区全国人大代表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立法会三分之二多数和特首同意;但若是由人大常委会及国务院提出,则没有规定这个程序。根据此一说法,「五部曲」的规定,是特区政府主导下的政改,而非中央主导下的政改。

  前立法会主席曾钰成亦撰文解释「政改五部曲」问题,他指宪法六十二条是「五部曲」之上的权力,今次全国人大授权常委会修改两个附件,属于一次性决定,并没有否定或改变「五部曲」:日后要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特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层次对两个附件进行修改,仍然要遵循「五部曲」。

杜良谋
大棋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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