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棋盤】為何沒有「政改五部曲」?

2021-03-09 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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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會議正在審議完善香港選舉制度的決定,授權人大常委會修改《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此舉引發一個法律問題﹕為何人大常委會修改《基本法》兩個附件,毋須經過政改五部曲,是否中央不按本子辦事?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四年的《解釋》,要修改《基本法》兩個附件,需要經過「政改五部曲」,包括:一、特首向人大常委會提交報告,提請人大常委會決定特首及立法會兩個產生辦法是否需要進行修改;二、人大常委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和第六十八條規定,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確定;三、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修改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並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 四、特首同意經立法會通過的議案;五、特首將法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予以批准或備案。

  但今次人大常委會修改附件一及附件二,卻是「一步到位」。究竟是甚麼回事呢?

  特首林鄭月娥昨天首度解釋當中的法理依據。她指憲法第三十一條說國家可以成立特別行政區,特別行政區內的制度由法律規定,當然最高的法律機關就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另外在憲法第六十二條,全國人大有監督憲法實施的職權;亦可以決定特別行政區設立及其制度。所以全國人大行使職權去完善香港特區的選舉制度,是有清晰的憲法基礎。她又提到,《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根據該條款,若是由特區政府啟動修改《基本法》條文,要經港區全國人大代表三分之二多數通過,立法會三分之二多數和特首同意;但若是由人大常委會及國務院提出,則沒有規定這個程序。根據此一說法,「五部曲」的規定,是特區政府主導下的政改,而非中央主導下的政改。

  前立法會主席曾鈺成亦撰文解釋「政改五部曲」問題,他指憲法六十二條是「五部曲」之上的權力,今次全國人大授權常委會修改兩個附件,屬於一次性決定,並沒有否定或改變「五部曲」:日後要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特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層次對兩個附件進行修改,仍然要遵循「五部曲」。

杜良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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