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棋盘】「公职人员」定义料须「国安委」讨论
2020-11-30 08:05
特首林郑月娥上周发表的《施政报告》,大谈政治上的「拨乱反正」,教育局随即宣布改革通识科,而林郑这两天接受电子传媒访问,亦透露正研究《港区国安法》第六条中的「公职人员」定义,以确定何种类型的公职人员需要宣誓。
《港区国安法》第六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参选或者就任公职时应当依法签署文件确认或者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当中如何界定「公职」,在人大常委会通过《港区国安法》之时,社会已曾作出讨论,但随后又归于沉寂。随人大常委会最近就DQ立法会议员作出决定,特区政府因应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打算在今个立法年度,完成《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立法,一并处理现任议员违誓的问题,《港区国安法》第六条中有关「公职」的定义又再提上议事日程。
根据《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需要宣誓的公职人员仅限「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不过,《港区国安法》则将需要宣誓的人员延伸「参选或者就任公职」的特区居民。究竟甚么叫「公职」,《国安法》未有作出定义。官府中人直言,根据现行《防止贿赂条例》以及「普通法」,「公职人员」定义非常广阔,基本上「出政府粮」又或拥有政府或法例赋予的公权力的人士,都可称为公职人员;但《防止贿赂条例》只是本地法例,《港区国安法》则是全国性法律,并非特区政府可以自行处理的层次,相信这个问题亦要由特首出任主席的国安委进行讨论。
大学宣誓或损国际声誉
根据《港区国安法》,区议员及选举委员会委员都肯定是需要宣誓的人员;至于一些公权力与政府部门无异的法定机构,例如廉署、金管局、证监会、申诉专员公署、平机会、私隐专员公署等,相信都「走唔甩」。不过,若然将公职人员无限扩阔,问题就会复杂。就以大学为例,教职员都是全球招募,若然要求教职员宣誓,相信会有影响大学对海外学者的吸引力。林郑在《施政报告》中提出二十亿元计画全球招募创科人才,若然因为宣誓而令大学政治化,就会与吸引人才的政策背道而驰。
过去数年香港「乱局」,体制内的反政府力量无疑扮演重要角色,无论大学、中小学、医疗、社福甚至公务员本身,都出现大大小小问题,因此中央提出要「拨乱反正」。
不过,「拨乱反正」是否需要用「宣誓」这种「形式化」做法呢?这些体制内的反政府力量之所以存在及爆发,多少是因为过去整个体制都缺乏「管治」的意志,有权不用。只要整个体制善于运用权力作有效管治,「宣誓」与否,又有何重要?
杜良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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