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思而行|虚假讯息并非资讯自由

2022-10-06 00:00

很多人对何谓言论或资讯自由存有误解,更有人不时以言论自由之名破坏国家与社会安全;这情况在互联网世代下更形猖獗。我们首先要弄清楚一点,《国际人权公约》第十九条清楚界定言论及资讯自由「负有特别责任及义务,故得予以某种限制」;这些限制包括「尊重他人权利或名誉、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生或风化」等。公约在这方面的条文实在再清晰不过;伤害他人、社会制度,以至国家的行为,不可能是一种自由,因此立法限制这些行为乃理所当然之事。

以各种不同方法限制虚假讯息的流传已是世界大势所趋。现时已就此立法的,包括中国、法国、绝大多数东南亚国家如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尼等,及个别非洲国家;现正研备立法草案的包括美国、俄罗斯、巴西及多个南美国家;其他以专责机构处理虚假讯息的包括加拿大、西班牙、瑞典、墨西哥及刚果等国家。由此可见,立法限制虚假讯息已成为国际主流意见。

何谓虚假讯息?简单而言,虚假讯息是一种没有事实根据的讯息流传,而非意见表达。举一个例,假如你说某人是一个贼,这指控可以有两种意思:一是指他确实是一名盗贼,二是他不是一个诚实的人,犹如盗贼。前者是事实的指控,后者是一种意见的表达。限制虚假讯息的法例只针对前者而非后者,所以不涉及限制正当的言论自由。

限制虚假讯息并非针对传媒,但当然也包括传媒。新闻报道的基本原则是必须有事实根据。流言不是新闻;何惜在现今世代,不少传媒喜欢把流言当作新闻,但这只是个别害群之马的行为,并不代表这种行为是正当或符合新闻道德标准。留意在诽谤法下,重复伤害他人名誉的流言也属犯法,因此看不见有甚么理由同等准则不能适用于新闻传播。这与新闻自由完全没有关系。
负上刑责 以儆效尤

至于违反虚假讯息法例的法律后果是甚么,社会可先深入讨论,寻求共识。事实是,违法后果一般只有两种:一是以民事方式处理;二是构成刑事行为。两者分别在于若以民事方式处理的话,法例可以赋予执法机关移除或禁止某些伤害整体社会的虚假讯息而不涉及肇事者需负上刑事责任。当然,为了以儆效尤,严重违法者须负上刑事责任也是一种合理的处理方法。

是否需严禁所有虚假讯息?这是一个程度的问题。一般而言,若法例只适用于对社会构成严重伤害的虚假讯息是一种合理的平衡处理方法。我们可以刑事藐视法庭罪所需之严重性准则为借镜。在刑事藐视法庭罪下,法庭需决定行为对法治会否构成严重伤害。一般而言,法庭要求证据显示行为相当可能会导致广泛和严重的后果,才可入罪。明显地,以相近准则处理虚假讯息应该是可行的。

自一九年社会动乱以来,以至最近新冠疫情下,我们均发现不时有不负责任之徒,透过虚假讯息伤害整体社会安全和利益。这些讯息包括透过虚假事实的传播,制造不同群体间或对执法人员之仇恨,或试图窒碍和破坏防疫工作等。这些行为对社会的伤害,不下于危害国家安全。国家安全已有《国安法》保障,但社会安全仍待透过禁止虚假讯息的立法才得以保障。立法处理虚假讯息之流传,实已至刻不容缓的地步了。
汤家骅
资深大律师
立法会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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