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论|厘清电脑网络罪行法例定义 释除市民疑虑

2022-10-05 00:00

随着科技急速发展,日新月异的网络罪行随之而来。现时香港并无单一条例特定处理电脑网络罪行的法律,不同罪行主要依据《刑事罪行条例》,特别是第161条「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而取用电脑」及《电讯条例》第27A条「藉电讯而在未获授权下取用电脑资料」等。惟该些条例部分内容已不合时宜,对比其他国家及地区的司法管辖区似乎更形落后。香港专业及资深行政人员协会(专资会)支持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制订一项全新针对电脑网络罪行的特定法例,以尽量涵盖多类网络罪行。
「非法取览」须清晰定义

法改会谘询文件拟定的五项罪行,其中提到「非法取览程式或数据」为新订罪行,惟建议中并无规定须有「恶意」成分,举例而言,市民日常在互联网能轻易接触大量原数据,最常见的电话纪录、电脑日志等,是否意味接触过的市民便会堕入法网?互联网上有不少毋须输入密码就可存取,或没有注明第三方不可取用的数据,在立法后是否全数视为电脑罪行?何谓「非法取览」须清晰定义。

又例如「非法截取电脑数据」罪行方面,谘询文件指毋须证明被告有犯某项「特定罪行」的意图;「提供或管有用作犯罪的器材或数据」之罪,只要客观上有提供或管有器材或数据即罪成,不论嫌疑人的主观意图为何,亦不论器材或数据能否用作任何合法目的,变相成「有罪推定」原则。如此一来,研究员或资讯科技保安人员等,即使进行扫描网站漏洞、监察网站是否有资料外泄或病毒入侵等例行工作,只要客观上符合「提供或管有器材或数据」的情形,便有可能触法。

在罚则方面,谘询文件指出,如有意图进行该五类依赖电脑网络的罪行,最高可被判监十四年;若影响人命伤亡更可被判终身监禁。香港致力成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设立完善的电脑网络罪行固然重要,过分严苛的法律以及尚未厘清的检控门槛,或令创科人员却步,严重甚至撤出香港业务,降低本地人才入行意欲,窒碍香港推动创科进程,影响香港营商环境及国际竞争力。冀望法改会在制定法律时,必须审慎考虑之间的平衡。

在许多情况下,电脑网络罪行不仅局限于本地,而较多是跨国犯罪,法律的设计能否涵盖国际网络犯罪尤其重要。法改会在制订条例之时,须考虑条例设计如何可以更好地与国际其他司法管辖区互通协调,确保能将国际网络罪犯绳之以法,别让他们逍遥法外。
望尽量涵盖新兴网络平台

另外,新兴的网络平台或技术如虚拟网络元宇宙、区块链、非同质化代币NFT、智慧合约等,似乎在谘询文件中未有提及。随着以上或更多新兴的网络技术诞生,希望法改会在制定法例时,能尽量涵盖,加以监管。

网络安全是国家安全重要领域之一,正如《香港国安法》规定特区政府应对包括网络在内的涉及国家安全事宜采取必要措施,香港有责任对网络安全相关法律进行必要修改,更好地维护国家安全。不过仍有部分民众担心,此法例或对言论自由有所限制。为了释除市民的疑虑,政府须多作宣传并全面解说,向市民阐述立法原意是为了保障全港市民及机构的网络安全,避免遭有心人士抹黑及渲染。

香港作为世界领先城市,是唯一没有网络犯罪法例的地区,对于层出不穷的网络犯罪,香港有必要跟上时代步伐,定立法例保障每名用户及企业不受网络犯罪威胁,为香港塑造一个数据安全的文化和投资环境。期望法改会在谘询期内收集各界意见后,下一步能厘清各罪行的定义,释除市民的疑虑。同时亦要注意是否有其他新兴的网络平台未被涵盖及监管,并适当地纳入法律规管。
香港专业及资深行政人员协会
副会长、科技创新委员会主席李惠光工程师,BBS,JP
副会长、法律事务委员会主席王桂埙律师,SBS,BBS,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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