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虐儿法例大落后 江乐士倡重典囚半年

2022-10-05 00:00

江乐士认为,三个月监禁的最高刑期过轻,应调高至囚六个月。
江乐士认为,三个月监禁的最高刑期过轻,应调高至囚六个月。

(星岛日报报道)世风日下,人心不古,去年爆出轰动一时的童乐居事件,一年多以来虐儿个案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上月初先有深水埗五岁男童遍体鳞伤被发现倒卧在牀上,近日保良局又被揭发粗暴对待幼儿。社会就强制举报虐儿个案的呼声四起,前刑事检控专员江乐士认为立法逼在眉睫,本港在此方面已远远落后于其他司法管辖区,惟质疑三个月监禁的最高刑期过轻,提出调高双倍至囚六个月。有立法会议员则对分级制有保留,因虐儿途径有很多种,未必能从表面上看出来,「对小朋友来说,任何程度的伤害都是严重的、都应该举报」,故最理想是不需分级。
法改会去年九月发表《导致或任由儿童或易受伤害成年人死亡或受到严重伤害个案》报告书,建议在《伤害人身罪条例》中增设「没有保护罪」,对虐待情况中不举报或无采取行动保护受害人的旁观者施加法律责任,受保护对象为儿童及易受伤害的人,包括长者和残疾人士。虽然政府一度担忧强制举报机制涵盖专业人士会太严苛,或会适得其反,但随本届政府上任,劳工及福利局早前便向传媒放风,将全面推进相关立法工作,目标于明年上半年向立法会提交法案。

由劳福局、教育局、医务生局及保安局成立的跨部门工作小组建议就举报者的责任和权利、怀疑个案的类别、无按规定举报的判罚等订立机制。小组提到,有法律责任的举报者为在工作上经常接触儿童的专业人士,并能一定程度上识别他们的身体状况,例如教师、医生、护士和社工。只要他们有「合理怀疑」或「合理相信」有儿童受虐便须举报,否则最高被判监禁三个月和罚款五万元。新法例同时确保他们免受因举报而招致的不公,以及就其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何谓「严重受伤」则交由法庭决定。
建议社福机构审查照顾者

根据社会福利署最新的统计报告显示,去年呈报的虐儿个案为一千三百六十七宗,较前年上升逾四成,尚未计算其他不为人知的个案。江乐士认为立法有逼切需要,「本港在立法保护儿童方面已落后于其他主要司法管辖区,目前澳洲、加拿大、日本、瑞士和美国等约七十个地区已强制举报虐儿行为。虽然当局早于二○○六年要求法改会考虑虐儿议题,但过去十六年来仍未能订立新法例,采取的措施亦不多,情况不可接受。参考其他地区,他认本港的判刑罚过轻,建议最高刑期和罚款都调高双倍。」

考虑到性侵犯的受害儿童,江乐士建议社福机构审查照顾者,称虽然保安局约十年前推出性犯罪记录检查,让雇主能查看应徵者的记录,但该计画是自愿性质,不适用于私人导师或义工,以及有海外定罪记录的人。此外,计画不涵盖所有与性有关的行为,例如掀裙底不属其中之列。相反在英国,「莎拉法」容许儿童的父母、照顾者、监护人和公众向警方提出要求检查某人是否有性犯罪记录,更能全面保障儿童。虽然本港无此方面的立法,但有关机构筛选员工时亦应考虑。

另外,政府跨部门小组建议设立分级举报,分红、黄、绿色标示,涵盖身体虐待、心理虐待、性侵犯和疏忽照顾。机制分为三级,第一级的受害人为有严重伤害或有逼切危机,须向警方或社署举报;第二、三级的严重程度相对低,分别为怀疑有受虐危机及须进一步了解的个案,仅鼓励举报或转介。
葛佩帆撑揪出潜在个案

民建联立法会议员葛佩帆回应本报查询时表示「支持立法,虐儿致死为社会所不容许,她相信新法例能令社会更关注问题,其次是专业人士本身对儿童状况有一定敏感度,配合完善的举报机制,定能揪出更多潜在个案。葛同意保护网应扩展至照顾者及亲友,但明白大众对新法例不熟悉,故现阶段不宜操之过急,建议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后分阶段推行。」

惟她对分级制有保留,因有时难以从儿童的表面伤势判断严重程度,某些个案性质属情感虐待,而另外一些可能是情节严重而伤势轻微,或反过来说;例如用火烧身体而皮肤轻微红肿比对打手掌造成明显瘀青,何者较为严重,其实界模糊。葛并忧虑分级制下,刚萌芽的个案未必受到注视,最终它变得严重但届时已错过预防的最佳时机,「对小朋友来说,任何程度的伤害都是严重的、都应该举报」,故最理想是不分级。

關鍵字

最新回应

相關新聞

You are currently at: std.stheadline.com
Skip This Ads
close ad
close 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