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追击】龚静仪:量刑委员会百利无一害

2021-03-16 00:00

(星岛日报报道)自二〇一九年发生连串反修例冲突后,相关案件的判刑争议声不断,其中令人最为关注的一项可谓是判刑过轻,最近亦有不少律政司成功上诉覆核后加刑的案例。国务院港澳办常务副主任张晓明更于去年底,主动提及在香港推行司法改革。建制派亦连日提出参考英国设立量刑委员会,对此说法,来自英国的前刑事检控专员江乐士直言,香港自七十年代便以上诉庭颁布量刑指引,一直以来都行之有效。加上,香港是一个细小的城市,各法庭间有紧密的联系,与英国的情况不同,遂没有效法英国设立量刑委员会的必要,惟大律师龚静仪则认为,量刑委员会相比起传统上诉机制能更快捷地应对社会犯罪新趋势,对香港百利而无一害。

前刑事检控专员江乐士指出,香港以上诉法院主理上诉及判刑覆核,下级法庭一旦出现判刑不当情况,律政司就可向上诉庭申请司法覆核。届时,上诉法院如果认为适当即可发布量刑指引,如在贩毒案件中,上诉庭会根据贩运的毒品数量提出不同的量刑范围。同时,上诉法院也明确指出,裁判官判刑必须权衡各种因素,有必要时可脱离量刑指引。尽管该体系可能并不完美,但总体上效果良好。即使过程中犯了错误,亦存在补救措施。正如被告人可以对过于严厉的判决提出上诉一样,律政司也可以要求对认为过分宽大的判决进行复审。

对于一些声音提倡仿效英国设立量刑委员会,江乐士指香港与英国不同,香港是一个很小的地方,不同法院之间会定期进行联络,各个法院都非常了解其他地方的情况,包括最新的判刑趋势。故相比起委员会,能综观全局的上诉庭是制定量刑指引最适合的机构。每当下级法院需要特定案件的量刑准则时,上诉法院在审查了如专家证据、犯罪发生率的统计数据及关于特定罪行对受害者或整个社会的影响的报告等资料之后,才发布指引。此方法简单、直接,并且自七十年代以来就一直如此,一直运作良好,正如首席法官张举能早前所说:「香港不需要判刑委员会。」

大律师龚静仪虽同意现行的上诉制度能确保判刑一致性,但仍有其局限性。如果律政司或被告没有任何一方进行上诉,上诉庭便不能主动介入处理,及厘定具有绝对约束力的判刑指引。即使其中一方提出上诉,由于整个程序需时,若案件最后上诉至终审法院, 由下级法院判刑日起,至上级法院处理完毕,及发出具绝对约束力的判刑指引,有机会经历一段颇长的时间,所需时间愈长,情况便愈不理想。

相对而言,要是香港设立量刑委员会,便可以主动就每一项控罪,去厘定具约束性的判刑标准, 故量刑委员会的前瞻性较大, 其设立可以避免案件堕进漫长的上诉程序。 另量刑委员会可以令广大市民有系统地了解及掌握触犯个别控罪有机会被判的刑罚,从而令有意犯罪者三思而后行, 及不会因心存侥幸可获得轻判,而触犯法纪;故对整个社会而言, 量刑委员会之设立有机会令到香港的犯罪率下降。

龚大状续指,自有议员提出设立量刑委员会起,就有不少人批评量刑委员会会破坏香港司法独立。惟英国作为一个十分注重司法独立的国家,自二〇一〇年起已成立量刑委员会,也从来没有被批评过因为量刑委员会的设立,而打击了英国的司法独立。 同样地,香港即使成立量刑委员会,也会像英国的例子一样,对司法独立丝毫无损。

量刑委员会指示就个别控罪确立明确及具约束力的准则在某一个范围内,也可确立在有关控罪之下,非即时禁闭式刑法(例如感化令及社会服务令等)是否适合,以及在哪些例外情况下,法庭可以考虑行使酌情权,对案中被告格外施恩,予以轻判。量刑委员会可由公众人士组成, 再加入司法机构、律政司、法律界、警方、扑灭罪行委员会、禁毒常务委员会、太平绅士、社会贤达等各方面的代表, 由各界人士去反映当时的民意,以便厘定公平、具阻吓力及具民意基础的判刑准则,也会准确地反映了民意, 届时的判刑准则便会同时被包含了专业意见和民意,并在两者之间作出了适当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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