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脱恐吓罪 官指无预谋令对方受惊
2020-09-04 00:00
锺官在判辞中指,控方无法说服法庭,黎智英的指骂行为是威吓记者X,使他蒙受身体伤害,亦不能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证明黎是有意图去导致该记者受惊。法庭认为更加符合现况的推论是,黎智英是一时激动和愤怒下才导致他的行为。而黎智英首次指骂记者后走开又折返,反映他并非存心或有预谋透过言语导致对方受惊。
锺官亦不接纳记者X是诚实可靠的证人,X在回应辩方盘问时态度回避,尤其接受盘问时要辩方重复提问后才肯回答问题。根据控方案情,被告指骂X时曾向对方屡次扬言:「我实搵人搞X你」,但现场片段其实是拍摄不到这一句,由于法庭已裁定X非诚实证人,故法庭无法肯定确实的字眼。至于被告当日的姿势也只是竖起食指指着X,并没有使用武器。
至于被告是否有意图导致X受惊,锺官认为尽管X出现精神病徵,但法庭不能作出唯一合理判断,将他的病况归咎于黎智英曾责骂他。况且X在案发后仍展现笑容,法庭虽同意有人受惊后会强颜欢笑,但不同意X即使面对所谓严重威吓,仍可以保持「笑笑口」的状态。再者,X即使被指骂,他仍继续采访和近距离拍摄黎智英。法庭认为一个受惊的人不会有如此反应,反而更符合现况的推论是X当时没有认真对待黎智英的言论,甚至只是当他是一个笑话。
法庭亦裁定黎智英并非蓄意指骂事主,因为倘若他是有计画和预谋恐吓X,他毋须指骂X一次后离开两至三步后,再转身继续指骂,反映他没有想过完整内容,其行为只是基于冲动和愤怒。法庭亦接纳黎智英在警方会面中的开脱理由,他在片中承认对X扬言「搞」你,法庭同意「搞」字可以有许多诠释。
七十二岁黎智英被控于一七年六月四日,在铜锣湾维园内近音乐亭,威胁X会使其人身遭受损害,意图使X受惊。黎智英获裁定罪脱后没有讼费申请。案件编号:西九刑事九五六——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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