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管有刀锤燃液被加监四周
2020-09-04 00:00
律政司强调本案控罪严重,八星期量刑起点不能反映被告管有物品,是有机会导致的危险。黄官指,法庭于六月判刑时考虑到被告已遭长时间扣押,如法庭仍判处她入住更生中心或教导所,还柙日数无法被抵销,会对她构成不公。黄官认为法庭会根据惩罚、阻吓性、社会利益和有否改过自新四个原则判刑,重申被告已还柙多时,认为短期监禁的刑罚合适,非所有年轻犯人都不能判处阻吓性刑罚,但认为被告在还柙时已作深切反省。
黄官不认为被告有伤人意图,当日被告只携带一般工具,控方亦没有提出被告伤人的指控。被告虽有意图毁坏财产,但控方案情没有显露她已决定破坏某一特定物件,故认为原有控罪恰当。
法庭接纳律政司刑期覆核申请,将量刑起点由八周改为四个月。现考虑被告认罪,年轻、真心悔改等因素,乃判被告入狱两个月一星期。案件编号:西九刑事四二六四——二〇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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