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脫恐嚇罪 官指無預謀令對方受驚
2020-09-04 00:00
鍾官在判辭中指,控方無法說服法庭,黎智英的指罵行為是威嚇記者X,使他蒙受身體傷害,亦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黎是有意圖去導致該記者受驚。法庭認為更加符合現況的推論是,黎智英是一時激動和憤怒下才導致他的行為。而黎智英首次指罵記者後走開又折返,反映他並非存心或有預謀透過言語導致對方受驚。
鍾官亦不接納記者X是誠實可靠的證人,X在回應辯方盤問時態度迴避,尤其接受盤問時要辯方重複提問後才肯回答問題。根據控方案情,被告指罵X時曾向對方屢次揚言:「我實搵人搞X你」,但現場片段其實是拍攝不到這一句,由於法庭已裁定X非誠實證人,故法庭無法肯定確實的字眼。至於被告當日的姿勢也只是豎起食指指着X,並沒有使用武器。
至於被告是否有意圖導致X受驚,鍾官認為儘管X出現精神病徵,但法庭不能作出唯一合理判斷,將他的病況歸咎於黎智英曾責罵他。況且X在案發後仍展現笑容,法庭雖同意有人受驚後會強顏歡笑,但不同意X即使面對所謂嚴重威嚇,仍可以保持「笑笑口」的狀態。再者,X即使被指罵,他仍繼續採訪和近距離拍攝黎智英。法庭認為一個受驚的人不會有如此反應,反而更符合現況的推論是X當時沒有認真對待黎智英的言論,甚至只是當他是一個笑話。
法庭亦裁定黎智英並非蓄意指罵事主,因為倘若他是有計畫和預謀恐嚇X,他毋須指罵X一次後離開兩至三步後,再轉身繼續指罵,反映他沒有想過完整內容,其行為只是基於衝動和憤怒。法庭亦接納黎智英在警方會面中的開脫理由,他在片中承認對X揚言「搞」你,法庭同意「搞」字可以有許多詮釋。
七十二歲黎智英被控於一七年六月四日,在銅鑼灣維園內近音樂亭,威脅X會使其人身遭受損害,意圖使X受驚。黎智英獲裁定罪脫後沒有訟費申請。案件編號:西九刑事九五六——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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