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鷹君爭產】匯豐證人強調按受益人利益派息 毋須羅老太簽名作實
2018-11-27 17:38
鷹君集團「羅老太」羅杜莉君告匯豐國際信託一案,今午在高等法院續審。匯豐信託前董事總經理劉倩兒承認,信託人於2008年至2015年向受益人派息3次,均無會議記錄記下匯豐信託內部討論派息事宜,因匯豐信託的程序指引無要求留下任何內部會議記錄。她強調信託人按所有受益人利益派息,毋須羅老太簽名作實。她作喻說:「唔通客人有病喺醫院,我哋唔派錢畀佢醫藥費?」
劉倩兒強調,信託作投資時一般需委任人配合,放棄30日通知期,但最終決定權仍在信託人手中。原告方資深大律師余若海質疑,劉聲稱羅老太「地位超然」,卻從無就投資決定諮詢羅老太,是「講一套做一套」。劉重申信託有全盤酌情權,而羅老太從無過問投資事宜。信託人雖歡迎受益人表達意見,卻對信託人無法律效力。
余若海質疑,信託人於2008年及2009年派息予受益人,是按羅老太及其他受益人指示,而非信託人自行決定。
劉倩兒解釋,2008年派息是信託人諮詢羅老太後所作的決定。當羅嘉瑞向劉表示羅康瑞需資金周轉後,匯豐信託高層及法律部成員開會研究,認為羅氏家族信託內有足夠資金作分派。
劉承認2008年僅憑羅嘉瑞之言,信託人便決定派錢,但因時值金融風暴,很多公司陷入財政困難,而匯豐信託亦有考慮派息風險,最終決定動用家族信託內2億美元儲備派息。
余若海又質疑,信託人若非按受益人指示,怎會於2009年同意向當時尚未成立的「羅鷹石慈慧基金」派息1930萬美元。劉回應指做法「唔會係common,但係有做過」,當時信託為避免再次出現派息不公平的爭議,故於2009年再次派息時,盡量按照1988年意願書訂明的分配表分派,包括派發10%股息予羅嘉瑞控制的慈善組織。
案件將於本周五續審。控辯雙方討論案件管理事宜時,劉主動向法官要求盡快結束其作證部份,並指連日出庭作供「好大壓力」、「一個證人係咪真係需要咁多日(作供)?」惟法官陳嘉信指現階段未有停止原告方盤問的打算,著劉忍耐。
法庭記者:黃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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