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鷹君爭產】坦言會議文件寫錯大股東 匯豐證人強調信託人無控制權

2018-11-16 14:11

劉倩兒繼續接受原告方盤問。
劉倩兒繼續接受原告方盤問。

鷹君集團「羅老太」羅杜莉君入稟控告匯豐信託一案,今早在高等法院續審。前匯豐信託董事總經理劉倩兒在原告方盤問下強調,匯豐信託於2004年派股後只算是最大單一股東,卻無鷹君控制權。原告方質疑劉主管羅氏家族信託期間,曾在2份會議文件上將匯豐信託寫成是家族信託的大股東(majority shareholder),劉澄清該詞只適用於持股逾51%的股東,並坦言當時「寫錯咗」。

劉倩兒指她於2004年首次見羅老太,她同意後者的意願是維持信託內的鷹君資產,其意願始終如一。至於羅老太先夫羅鷹石,劉表示無見過他,無從他得到指示要繼續持有鷹君股份,但她同意從信託文件中,可引伸羅鷹石同欲信託人保持鷹君股份。

原告方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多番追問,劉主理期間是否認為信託人對鷹君擁控制權。劉解釋她接手時信託持股約33%,信託可在董事會上行使一些權力,但信託持股「始終唔係51%,只可以行使33%(投票權)」。

余引述《收購守則》,問33%持股量是否實際上有上市公司的控制權。劉同意在《收購守則》的定義下,匯豐信託在鷹君有控制地位,可任命新成員入董事局,但她強調信託人無法斷言可控制董事局決議:「33%同50%(持股量)係差好遠。」羅老太亦知悉在2004年派股後,信託持股量由52%下跌至33%。

余若海質疑劉聲稱遺失所有法庭文件,故無法提供證人供詞,事實上她從速遞公司收妥所有辯方的文件,這不能算是不提供證人供詞的理據。劉同意自己曾揭閱文件內容,但解釋自己誤以為在作供前不准閱覽任何相關文件,或聯絡辯方律師,自己又不懂草擬證人供詞。

劉早前供稱,根據匯豐信託的電腦系統記錄,羅氏家族信託的成立目的是「遺產財務規劃」(estate financial planning)。她今解釋該詞意指信託人要「揸住啲信託資產」,並為受益人作規劃,但不包括增加資產價值。她同意羅氏兩老的意願書和信託契約中,均無提及遺產財務規劃事宜,但不代表這並非信託目的。

法庭記者:黃梓生

羅老太在工人及親人陪同下出席聆訊。
羅老太在工人及親人陪同下出席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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