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產風波】匯豐信託重申履行羅老太意願時有獨立酌情權
2018-05-31 19:18
原告一方指,羅老太於1988年簽署的委託人意願書是要求被告保持鷹君的控制權。但Girolami反駁指,意願書上寫的是要求被告在管理信託時保持兩老能有效控制公司資產,而非直接要求被告控制。事實上,歷年來的委託人意願書和信託備忘等具法律效力的文件中,羅鷹石夫婦均以「吩咐」、「建議」、「奉勸」等字眼向被告發出指示,但法例並不約束作為全權受託人的被告須服從兩老指示。
羅老太指稱1988年的意願書指明兩老中一方若去世,另一半則成為信託唯一受益人,直至兩人均離世才分配資產予子女。惟被告認為,羅老太現時只是信託的受益對象,若被告將信託權力全歸回她,則違反了信託契據的原意。意願書僅為受託人將來管理信託的方式提供指引,但受託人行使酌情權時需考慮現實情況。Girolami反問,若意願書確有原告人指稱的約束力,受託人每下決定前,是否需要請求法庭指示,詢問有關做法是否合符委託人的意思?
Girolami認為,除非受託人的做法與委託人意願根本上相違,否則受託人有酌情權決定甚麼才是對委託人最好的利益。綜觀全書,羅氏兩老是希望透過信託將資產承傳後代,而被告於執行時視此意願書為一個總體的指引,並無不妥。
法庭記者:黃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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