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旺藐視法庭】黃浩銘阻礙執達主任囚4月 提上訴遭駁回

2018-03-23 13:31

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於佔旺期間阻礙執達主任清場,因而被判刑事藐視法庭罪罪成,被判囚四個半月,在柙期間就定罪提出上訴。上訴庭今頒書面判詞,駁回其上訴申請。
上訴庭指香港是一個法治之地,司法工作的妥善執行不得受到任何形式的阻礙或干擾。執達主任履行法庭命令,是代表法庭在外執行司法工作,受法律全面保護,不會受到與訟各方的阻礙或干擾,故受法庭命令約束的一方阻礙或干擾執達主任履行職責,即屬刑事藐視法庭,不需要證明該入有干擾司法的特定意圖。
上訴庭又指,本案有特別充分理由裁定不需要證明干犯者有干擾司法的特定意圖,因上訴人是受到禁制令約束的一方,但仍做出違反禁制令的行為。
另外,禁制令獲傳媒廣泛報道,其對象是非法佔據九龍幾條主要公路大範圍的各路段頗長時間的佔領人士,他們行為對正常車輛往返造成嚴重阻礙及干擾,大大影響他人生計,並對普羅大眾造成重大不便和滋擾。該禁制令目的是要馬上恢復受影響公路的正常車輛交通,清除由此引起的公眾滋擾,以待法庭就雙方糾紛作最終的決定,而法庭程序可能仍需時日完成。故佔領者及時全面遵守禁制令是涉及重大公眾利益,是符合普羅大眾及法庭本身的重大實質利益。
上訴庭指上訴人違反禁制令,嚴重地破壞禁制令根本目的、削弱公眾對禁制令能否獲有效執行的信心、減少公眾對禁制令作為一項法庭命令的尊重、以及違抗執行禁制令的執達主任之權威。上訴人行為嚴重地干擾了整體法院的司法工作,而且對法治構成侮辱,他的行為明顯應處以懲罰性的制裁。
而需要執達主任參與執行禁制令,是因為本案出現了一個實在而重大的風險,顯示司法工作的妥善執行、對法庭權威的尊重及法治本身會被嚴重損害。顯然易見,若執達主任沒有參與的話,要執行禁制令如非不可能,也會非常困難。
傳媒廣泛的報道,相信上訴人定必了解委任執達主任原因,他知道行為違反禁制令,也知道此舉已干擾了司法工作的妥善執行,這些都證明他故意及明知地違反禁制令,實際上等同有干擾司法的特定意圖。

社民連梁國雄認為判決不公正,認為此判決或有機會令同案的黃之鋒上訴失敗,須完成他三個月監禁,故希望可獲批法援繼續上訴。梁又表示為將來受害的人、為政府濫用司法程序或間接向法庭取禁制令,會繼續司法抗爭。
黃之鋒對判決感失望,認為太嚴苛,又質疑終審法院採納公民抗命作量刑考慮,看似不適用於刑事藐視法庭案的上訴。黃透露保釋至今仍未獲批法援,對於未來數月的上訴亦不樂觀。
法庭記者:潘琪慧
建立時間:09:36
更新時間: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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