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旺藐視法庭】黃之鋒獲批保釋 黃浩銘須繼續服刑

2018-01-23 16:54

黃之鋒早前被判3個月。
黃之鋒早前被判3個月。

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早前,分別就佔領旺角期間,阻礙執達主任等清場認罪及裁定罪成,分別判囚3個月和4個半月。黃之鋒及黃浩銘今向上訴庭申請保釋等候上訴,二人身穿黑色上衣,面露笑容,並於犯人欄內與公眾席上的支持者揮手。而上訴庭拒絕黃浩銘的保釋,指看不到黃浩銘的上訴理據有可爭議之處。另外,上訴庭批准黃之鋒的保釋,指就他的年齡方面有可爭議之處,加上他有很強的本地連繫,且需要時間申請法援,故批准申請。
黃之鋒的保釋條件為1萬元現金、不准離開香港、交出旅遊證件、每周須到警署報告、居住在報稱地址、若更改地址須在48小時內向香港仔警署報告。
黃浩銘步入囚室前拍手及向公眾席謂:「雨傘運動無罪,我要真普選。」另外,在囚車進岀位置,有支持者高舉「釋放政治犯」及「毋懼威權時代 反對政治迫害」的標語。
原訟庭法官指,沒有司法權處理黃之鋒及黃浩銘保釋,而拒絕了有關申請。案件今日才由兩位上訴庭法官處理,黃之鋒保釋申請上訴刑期,而黃浩銘則保釋申請上訴定罪。
首席法官張舉能甫開庭就表示,今次保釋申請可以讓傳媒報道,他指案件是民事性質,不受刑事訴訟程序條例9P影響。
黃之鋒刑期上訴的理由有三點,包括1. 法官錯誤指他當日有領導角色及對清場行動有很深入的參與;2. 法官判刑時沒有考慮他的年齡;3. 法官判刑時沒有將本案與「公民廣場」案同期執行。
律政司一方認為,原審法官就黃之鋒年齡問題有提出過考慮,法官也在判詞中指出,唯一合適的判刑是監禁,故不認同此上訴理據。首席法官張舉能表示,留意到黃之鋒認罪,判監3個月,但較不認罪的成年人黃浩銘判刑僅少三分一,但二人也是在清場行動中扮演重要角色,認為原審法官未就黃之鋒的年齡及參與度一併考慮,給予額外的判刑折扣。

黃之鋒早前被判3個月。
黃之鋒早前被判3個月。

至於黃浩銘定罪上訴的理由,原審法官被指錯誤引用「意圖」的定義,上訴人於事件中即使阻礙清場,但非有藐視法庭的意圖,另外,黃欲離開現場,惟不成功,認為警方在沒有最後警告便將他們拘捕。
岑敖暉則在開庭前,帶領團隊在庭外高叫口號「政治檢控、濫用法庭、公民抗命、無畏無懼」,並希望完庭後能帶著兩位親密戰友黃之鋒及黃浩銘一起會見傳媒。
根據司法機構網頁顯示,案件估計為時1小時,由首席法官張舉能及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共同處理。
37名人士,於14年佔領旺角期間,違反法庭發出的禁制令。其中16名人士認罪或被裁定罪成,而黃之鋒和黃浩銘被判囚及須即時服刑。


法庭記者:徐曉伊 潘琪慧 陳詠詩 劉曉曦

建立時間:1004
更新時間: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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