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柱銘認為應向每人最終警告 律政司反駁黃浩銘現彌敦道已藐視法庭

2018-03-05 17:42

被判刑事藐視法庭罪成的黃浩銘就定罪提出上訴,代表律政司的大律師鮑進龍今午回應指,黃浩銘在現場妨礙司法行政,已足夠證明在場人士干犯刑事藐視法庭,而律政司一方不需要再證明特定意圖。

鮑進龍又指,警方於亞皆老街及彌敦道交界發出警告,呼籲在場人士離開,目的是給予機會在場人士明白,留下阻礙執達主任工作,是違反法庭禁制令,已屬刑事藐視法庭。若然如李柱銘所說,須向在場每一位人士發出最終警告,是不符現實。

上訴庭首席法官張舉能稱,當警方接手執達主任履行清場行動,是否不應控告刑事藐視法庭,鮑進龍回應表示,執達主任認為有需要時,可邀請警方協助,因此警方接手與控告刑事藐視法庭並無關係。

李柱銘回應表示,清場範圍是一個大型示威區,有不少有經過,故此需要最後警告,以免殃及池魚。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表示,如果話有人一時進入清場範圍,一時又離開,又有新人加入清場範圍,然後執達主任要不斷重覆警告,是不合常理。上訴庭將會押後頒判詞。

法庭記者:潘琪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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