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東北13人涉衝立會 終極上訴獲批9月審

2018-03-21 13:35

眾被告再向終審法院法官提出上訴。潘琪慧攝
眾被告再向終審法院法官提出上訴。潘琪慧攝

十三名反新界東北發展撥款示威的社運人士,因企圖闖入立法會大樓而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罪成,判處社會服務令;其後經律政司提出刑期覆核,各人被改判監八至十三個月。眾被告再向終審法院法官提出上訴,今首先由首席法官馬道立、常任法官李義和霍兆剛處理許可申請,案件移師至高等法院審理。終院法官聽畢陳詞,批准上訴至終院,案件押後至9月7日審理。
資深大律師潘熙表示,上訴庭判刑沒有考慮《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即「除非法庭認為沒有其他更適合的判刑方法,否則便不應對16至20歲的少年犯判處監禁」。
潘又指是否暴力元素足以令法庭判刑時完全不必考慮言論自由,認為當時是一個和平的集會,期間只是出現了少少暴力,認為沒有處理暴力程序的問題,馬道立指,終院就黃之鋒三子的判詞,已考慮了公民抗命的權利,若以公民抗命為由而使用暴力,過了界線,則公民抗命的判刑比重近乎是沒有;馬又指此點已在黃之鋒案時提及,又謂潘資狀當時亦在場,潘笑稱已忘記了。
律政司回應指有案例顯示非法集結案會以6個月作量刑起點,馬道立則指本案的判期是更高,律政司亦無案例顯示有人因而監禁12至13個月,認同刑期長短可能有爭拗之處。但不同意本案可判處社會服務令,馬道立亦指本案案情與黃之鋒的重奪公民廣場案有不同。
終院法官聽畢陳詞,批准就新判刑指引可否有追溯力,致十三人刑期過重,以及林朗彥和朱偉聰犯案時未滿21歲這兩點提出上訴,案件押後至9月7日審理,除黃浩銘因佔旺案正坐監外,期間各人獲准繼續保釋。
13名被告為梁曉暘、黃浩銘、劉國樑、梁穎禮、林朗彥、朱偉聰、何潔泓、周豁然、嚴敏華、招顯聰、郭耀昌、黃根源及陳白山。
黃之鋒、羅冠聰、周庭及社民連等人今早到法院支援東北案十三人。
法庭記者:潘琪慧
建立時間:10:34
更新時間:13:35

今首先由首席法官馬道立、常任法官李義和霍兆剛處理許可申請。潘琪慧攝
今首先由首席法官馬道立、常任法官李義和霍兆剛處理許可申請。潘琪慧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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