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冠聰遇襲案 4被告罪成判入獄3個月 准保釋上訴

2017-12-06 16:41

香港眾志主席羅冠聰於今年初到台灣參加「時代力量」舉辦的座談會回港時,被人襲擊及淋液體,警方及後拘捕共5男女被告。3男2女被告早前否認非法集結及普通襲擊等罪,經審訊後,其中4名被告今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4人被判入獄3個月。 裁判官判刑後,公眾席人士隨即噓聲四起,並辱罵裁判官:「盲官嚟架」、「狗官。」劉更高聲呼喊:「我要上訴到最高人民法院。」 4人隨即申請保釋上訴,裁判官批准高、唐、鄺以4000元保釋;而劉則准以1500元保釋,並可於明年1月6日至22日離港到澳洲外遊。 裁判官判刑指,香港為文明社會,公眾人士的表達自由受法律保障,但絕不可以政治立場為名作出違法行為,當示威牽涉暴力,則超越和平示威界線,便需要受到法律制裁,判刑須反映法律在維護公眾秩序的重要性。 5名被告依次為53歲被告高傑飛、72歲唐發祥、68歲林錦嫦、70歲劉必泉及67歲鄺桂嬋。 裁判官裁決時指,由於林在呈堂的片段中外觀與現時有分別,片段中的女子是黑色短髮,但林現時是棕色長髮,眼鏡款式亦不同,而沒有其他佐證證明她當時在場,故裁定她的控罪不成立。 裁判官又指,因高、唐、劉及鄺有激動指罵羅、拉扯他的衣衫和背包等,即使被現場保安人員阻止仍繼續,其行為明顯有意圖使任何人感到害怕或破壞社會安寧;而高和唐非真誠相信羅同意他們向其使用武力。 法庭記者:李慧娜 建立時間:15:33 更新時間: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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