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更發現大量社福機構整筆撥款有虧損,更要「搵錢填氹」。在15–16 年度,有 31 間機構錄得整筆撥款營運虧損。該 31 間機構當中,有 14 間於 13年度至15年度起,已連續 3 年出現虧損。
而該14 間機構當中,有 8 間已耗盡整筆撥款儲備 ,即整筆撥款儲備和寄存帳戶結餘,並從非《津貼及服務協議》來源,例如自負盈虧活動的收入補貼營運資金。餘下 6 間機構在動用整筆撥款儲備抵銷整筆撥款虧損後,整筆撥款儲備仍未用罄。
●多間機構未按規定 公布高層薪酬
審計署更發現,多間社福機構在披露機構高層人員的薪酬時,不按規定披露。在2003 年 3 月,行政署長發出《通函》,規定除非符合一項或以上豁免準則, 例如受資助機構過去 4 年內,平均獲得政府資助,佔同期平均營運收入不足50%,否則每年必須檢討和披露最高級三層人員的薪酬。在 15–16 年度 165 間獲得整筆撥款津助的機構當 中,有四成、66間不獲豁免遵守披露規定。
審計署發現,社署延遲了六年才去實施披露規定,實施披露日期理應是 2003 年 4 月 1 日,但社署至 2009–10 年度才實施,當中並沒有書面證據顯示,勞福局曾經批准延遲實施;當至今年 7月,行政署長通知社署,其現行檢討和披露機構最高級三層人員薪酬的做法,有別於《通函》的原意。
審計署建議,社署需要查明機構持續錄得整筆撥款營運虧損的原因,就可能影響財政平衡的問題,不斷檢視虧損機構情況,確保機構順利為公眾提供《協議》 規定服務,又認為需要有更多機構,須披露高層人員薪酬。社署應要與勞福局進行下次年度檢討磋商。
審計署又建議,社署應要檢討整筆撥款制度,採取措施,以防整筆撥款獨立處理投訴委員會處理投訴時,有潛在利益衝突,應協助各機構精算、研究、取意見。勞工及福利局局長表示,已責成社署成立工作小組,就改善整筆撥款津助制度進行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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