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在2013年於葵芳工廈內踢室內足球時,被指派任守門員,結果在一次撲波後遭衝前的另一球員踢中右眼,影響視力。男童母親稱兒子從未受過守龍訓練,當日又未有人向兒子提供頭盔,控告兩名教練及流浪足球會疏忽,案件在區院審訊後,今頒判詞判男童一方敗訴,並須支付訟費。
原告男童李東諺,由母親萬月玲入稟,控告香港流浪足球會教練羅國豪、謝志明及香港流浪足球會有限公司。
區院法官不認為羅教練須負上謹慎責任避免是次意外的發生,故向他提出疏忽的申索不成立。法官指,意外發生時家長陪同到場照顧小朋友,而足球是一項正常、大眾化及健康的體育活動,並非特殊運動。
在此情況下,可合理預見小朋友之間會有碰撞,引致受傷,但看管小朋友是每名家長的責任,羅教練即使是邀請到場玩樂一方,但不代表他必須負上照顧每位小朋友安全的責任。法官又指,在足球活動中,守門員均不會如原告所指要佩戴頭盔或眼罩,這說法有違一般人對足球的合理認知。
法官認為原告眼睛受傷是不幸,但他受傷並不代表必然有人要負責。而原告未能說明羅教練應採納或不採納什麼合理步驟或措施,最終導致是次意外發生,故原告對羅教練疏忽的申索不成立。
至於謝教練非擔任助教或球證,純粹是參與者;流浪足球會與是次活動沒有任何關係,故兩名被告不須承擔謹慎責任。
法庭記者:潘琪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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