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校方無理解僱入稟高院 前中學教師13年後獲賠34萬元

2017-09-29 18:46

鳳溪第一中學前教師高翰儒於2001年7月遭校方以一個月代通知金即時解僱,校方稱因老師工作表現差,又遭學生和家長投訴教學能力差,因而解僱。老師認為不合理,遂於2003年入稟高等法院,向鳳溪第一中學及其管理委員會索取逾1400萬元欠薪。高院今頒判詞,裁定校方是不合理終止合約,下令校方賠償34萬多元,兼支付訟費。 法官指校方2001年在解僱信上未有列出即時解僱老師,並給老師1個月代通知金,故法官認為校方已在當時放棄即時解僱的決定,而當時的解僱是不合法,因此需要賠償予老師。 法庭記者:潘琪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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