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在2013年于葵芳工厦内踢室内足球时,被指派任守门员,结果在一次扑波后遭冲前的另一球员踢中右眼,影响视力。男童母亲称儿子从未受过守龙训练,当日又未有人向儿子提供头盔,控告两名教练及流浪足球会疏忽,案件在区院审讯后,今颁判词判男童一方败诉,并须支付讼费。
原告男童李东谚,由母亲万月玲入禀,控告香港流浪足球会教练罗国豪、谢志明及香港流浪足球会有限公司。
区院法官不认为罗教练须负上谨慎责任避免是次意外的发生,故向他提出疏忽的申索不成立。法官指,意外发生时家长陪同到场照顾小朋友,而足球是一项正常、大众化及健康的体育活动,并非特殊运动。
在此情况下,可合理预见小朋友之间会有碰撞,引致受伤,但看管小朋友是每名家长的责任,罗教练即使是邀请到场玩乐一方,但不代表他必须负上照顾每位小朋友安全的责任。法官又指,在足球活动中,守门员均不会如原告所指要佩戴头盔或眼罩,这说法有违一般人对足球的合理认知。
法官认为原告眼睛受伤是不幸,但他受伤并不代表必然有人要负责。而原告未能说明罗教练应采纳或不采纳什么合理步骤或措施,最终导致是次意外发生,故原告对罗教练疏忽的申索不成立。
至于谢教练非担任助教或球证,纯粹是参与者;流浪足球会与是次活动没有任何关系,故两名被告不须承担谨慎责任。
法庭记者:潘琪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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