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無業漢於2015年參與「光復元朗」行動,因攜有辣椒素類噴劑被捕,經審訊後裁定攜有攻擊性武器罪罪成。被判入獄九個月的陳耀成早前上訴失敗,現已服刑完畢,今再向高院法官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證明,惟他提出的三點理據均遭駁回,法官稍後頒判詞解釋。
代表34歲陳耀成的大律師張學鋒陳詞時指,陳當時身上有刀、護膝等裝備,但律政司沒有就這些物品提出檢控,故裁決時不能推論,他是預算有暴亂或衝突而帶這些裝備,而作出推論,認為他管有辣椒素類噴劑便是有意圖犯罪。
張大狀認為控方將舉證責任轉移至辯方,指辣椒素類噴劑本身並非武器,但律政司在原審時沒有證明它如何變作武器用途,反而要在陳自辯時證明,辣椒是自己食用,並非武器,惟原審法官不接納有關解釋。
張大狀表示,即使陳出現的附近有暴力衝突,或陳打算到現場,均不能推論其管有辣椒素類噴劑的目的,又反問單單環境證據怎能推論陳的主觀意圖呢?惟法官反駁,認為陳自辯時解釋液體是否屬攻擊性,卻沒有作合理辯解,即沒有解釋為何當時管有辣椒素類噴劑。法官最終駁回上訴至終院的申請。
法庭記者:潘琪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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