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業漢陳耀成(34歲)及地盤工人鄭偉成(29歲)於2015年3月1日參與「光復元朗」行動時,被搜出分別攜有辣椒素類噴劑被捕。兩人早前否認攜有攻擊性武器罪,經審訊後裁定罪成,陳被判入獄9個月,鄭被判入獄6個月,兩人早前不服定罪提出上訴。高院今駁回上訴。
判詞指陳耀成是有預謀,必然花費工夫或由他人安排下得到噴劑,不是為自衛或情緒高漲及恐懼下帶備該武器,若使用辣椒素類噴劑會令場面惡化。法官認為對陳的刑期是嚴厲的,或可有下調空間,但不是明顯過重。
上訴人陳耀成認為裁判官基於他的衣著來推定他是有干犯控罪傾向的人,是犯錯。但上訴庭認為,當時申請人的特殊穿著裝備,是整體證據的一部分,也用作裁判官考慮管有噴劑的目的。
另外陳認為裁判官將舉證責任轉移到被告,先考慮陳的辯解,繼而接納控方證人的證供。但上訴庭認為,法庭須考慮整體證據,包括控方與辯方,在處理相關議題時,必然要考慮陳的證供。
至於上訴人鄭偉成認為裁判官錯誤地裁定他管有噴劑是傷害用途,上訴庭認為裁判官信納醫生專家意見,而且即時噴劑可以服用或無害,不等於不能被利用為攻擊性武器,如紅酒樽、手提電話。因此駁回上訴。
法庭記者:方嘉欣
建立時間:1510
更新時間: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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