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以為禁制令警告不適用於自己」 黃岑認罪官押後判刑  

2017-07-06 12:11

2014年佔領運期間,示威者佔領旺角彌敦道,涉嫌違反法庭禁制令,事後被律政司控告刑事藐視法庭罪,案件今早在高院開審。律師代表兩人認罪及求情。法官指押後判刑至審訊完結,另外案例指兩個月囚禁是適合,而且他們願意賠償一萬元,黃之鋒、岑敖暉、司徒子朗可即時交錢,周蘊瑩須要3個月,其他人須要1個月時間。 被告之一的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在公開大學讀書,截至2016年3月前是學民思潮的成員,他之前就重奪公民廣場案而被判社會服務令,律政司已提覆核刑期。他強烈不滿人大831決定,其後發展成928雨傘運動,10月20日高等法院頒發對旺角及金鐘中信大廈的臨時禁制令,然後發生佔旺事件,黃是從來沒有參加佔旺,只是數次路過現場。當時他感到有責任確保示威者安全,有叫學民思潮成員不要前往旺角,又有傳言有人現場搞事,故要了解在場「紅帽子」人士的情況,不斷詢問誰時執行清場的代理人。 他有一個心願,將來希望參選立法會,但如判囚3個月,就會中斷他的夢想。他從來沒有利用名氣刺激佔旺、沒有暴力行為,他也以為禁制令警告不適用於他。 法庭記者:方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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